北京冠领律师代理四川绵阳自建房行政处罚纠纷案胜诉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4-12-30 09:36:24    

  2024年5月,在与镇政府协商安置补偿的过程中,四川绵阳村民张秀刚(化名)的房屋被镇政府认定为违建,责令限期拆除。张秀刚及时找到冠领律所,希望律所能代理他维权。冠领律师接案后,从认定事实认定、程序正当等多角度论证镇政府的违法之处,最终促使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撤销,张秀刚的诉求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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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秀刚是四川绵阳某村村民,在当地拥有一处自建房。该房建于2009年,集体土地使用证获得于2013年。2024年5月,在工作巡查中,主管部门认为张秀刚涉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农村住房和设施用房,陆续向他作出了询问通知书、限拆通知书、催告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一系列文件。

  而在前不久,张秀刚才与镇政府就某公路建设的安置补偿问题发生矛盾,他认为自己是本村村民,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从建成至今已有十余年时间,在修建过程中及建成后并未被行政机关以违法建筑为由进行查处,正常居住使用至今,镇政府对他作出那么多文件有“以拆违代征收“之嫌。

  2024年7月,在张秀刚的抵触态度下,镇政府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张秀芳的房屋进行依法拆除处理。期间,张秀刚为了维权,联系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所接案后,指派了李鑫律师、沈明慧实习律师代理本案。冠领律师随即收集了相关证据,代理张秀刚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诉讼中,镇政府辩称,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下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张秀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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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冠领律师表示,案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镇政府在与张秀刚就征收补偿难以达成一致的情况,应查清案涉房屋是否取得过建房审批手续及未取得审批手续的原因,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的房屋,应依法进行甄别。

  镇政府在启动违法建筑的调查处理程序时,对非因村民自身主观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或者没有手续以及考虑村民仅有一处宅基地房屋的实际情况,应区分作出处理,不能简单地将此类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设。故镇政府在未进行充分调查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直接认定为违法建设并决定予以拆除,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镇政府未举证证实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镇政府仅提供了部分送达材料,未能举证证实在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张秀刚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未有效保障张秀刚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撤销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秀刚在得知胜诉消息后,对冠领律师表示了深深的感谢。他认为,正是由于冠领律师的专业代理和不懈努力,才使得他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此案中,冠领律所再次展现了在征拆领域的专业实力,守住了对当事人权益保护的坚定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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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人:张冠彬

  文章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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