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房屋征收公告”和“房屋征收决定”有哪些区别?-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07-28 11:36:02    
“房屋征收公告”和“房屋征收决定”你能分得清吗?你知道二者的区别吗?

  实践中,也有当事人细心谨慎,在发现问题后,及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河南周口,高耿耿等七户人家在当地都拥有一处房产。2020年11月13 日,高耿耿等七户向征收部门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高耿耿等七户涉案房屋所在的土地是否存在被征收,征收部门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信息公开回复,高耿耿等七户才第一次知晓被诉的行政行为。高耿耿等七户认为征收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的内容实则是《房屋征收决定》,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维权。

  冠领律师在了解案情后,分析后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虽名为《房屋征收公告》,实则是《房屋征收决定》,因他们的涉案房屋位于集体土地上,被诉行政行为显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四十四条的规定。征收部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前置程序缺失,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程序和实体均存在重大违法,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有了这些强有力的法律条文做为支持,高耿耿等七户更加充满信心,他们对冠领律师的专业能力给予肯定。

征收拆迁与补偿 

  法庭之上,征收部门辩称:
一、为进一步改善城区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提高城市综合服务能力,区政府拟对该拆迁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并按照征收程序,向沿线群众进行了征收公告和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公告,同时为此项目拨付了相关的补偿费,该款项早已全部足额到位。

二、该房屋征收拆迁项目除涉案7户原告外,其余户均已经按照补偿方案对其进行了补偿,其房屋已经全部拆迁完毕。该征收户公告涉及沿线广大群众的公共利益,如果撤销该公告,将对沿线群众的重大利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冠领律师对此早有准备,有条不紊地给出了己方观点:

一、关于原告主体资格及适格被告问题。
被告当庭明确认可七原告在征收范围内各自拥有房屋,七原告与被诉征收公告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拆迁项目指挥部系征收部门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临时机构,因其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应以其设立机关即征收部门为被告。
二、关于案涉公告的可诉性问题。
该《房屋征收公告》虽名为公告,但从具体内容来看,该公告符合房屋征收决定的主要形式要件,公告也告知被征收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并且被告在公告之外并未另行作出征收决定,相关部门亦依据此公告实施了征收行为,该公告实质就是征收决定,具有可诉性。
最终,法院支持了冠领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被告征收部门的临时机构拆迁项目指挥部于2020年10月21 日作出《拆迁项目指挥部房屋征收公告》违法; 责令被告征收部门采取补救措施。

征收补偿与拆迁 

冠领普法
“房屋征收决定”在征收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应当附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而“房屋征收公告”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在实践中,法院往往以此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如果被征收人对此有疑惑,应当及时咨询委托专业征迁律师,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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