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代理广西北海1500平厂房确认强拆违法案胜诉
1500平方米厂房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被强拆,广西北海当事人苏先生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起诉维权。面对被告相关部门推责县政府的辩解,冠领律师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成功确定被告主体资格,并于近日帮苏先生赢来案件胜诉判决。
苏先生在广西北海某县城的特殊教育学校旁有一处厂房。2022年4月,相关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苏先生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搭建建筑面积1500余平方米的铁棚,违反《城乡规划法》第44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66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限期4日内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苏先生没有自行拆除厂房。2022年5月,相关部门对厂房实施了强制拆除。
苏先生不服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求助。冠领律所委派在征地拆迁领域富有经验的刘番律师办理此案。
冠领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指导苏先生收集证据,代理其向法院提起确认强拆违法之诉。法庭上,被告是否适格以及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成为案件争议焦点。
对此,被告相关部门辩称:其于2022年5月向县政府请示审定《拆除清理违法建筑物联合执法工作方案》,本次强拆是在县政府的组织下进行的,被告只是县政府下属职能部门,虽参与了强拆,但这次强拆行为实施及责任主体应为县政府,相应法律后果应由县政府承担,被告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案涉土地上擅自搭建铁棚,属于违法建设,被告立案后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强制拆除行为没有侵犯到原告的合法权益。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冠领律师指出: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被告相关部门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并具体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其次,被告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在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就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没有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履行公告、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义务,违反了法定程序。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告苏先生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确认被告相关部门2022年5月强制拆除原告苏先生搭建的位于特殊教育学校旁的铁棚等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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