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代理河北衡水市土地租赁申请行政复议告捷
2021年,吕先生在河北衡水市某村的土地被纳入征迁范围,而后又建起了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他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得到的答复却在事实认定上出现错误,且与申请公开信息不一致。此案在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下,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近日,取得了好结果。
吕先生是河北衡水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2.06亩土地,他将土地租赁给千冶就业服务公司使用。2021年,这片土地被纳入了征迁范围,千冶就业服务公司被拆迁,随后该土地上建起了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今年8月2日,吕先生因对于此次征迁项目有诸多疑问,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信息公开,包含用地批准文件、土地征收方案、勘测地界图、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申请人土地的性质等事项。六天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吕先生送达了《关于吕先生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他们在其中否定征收过吕先生的土地,并且称公开其他事项需要吕先生提供证据证明征收土地与其生产生活有关系。
吕先生认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答复与事实严重不符,且没有告知答复的依据及权利救济渠道。为了获取正确的信息公开答复,吕先生经过朋友推荐,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经过一番咨询后,与律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律所委派了在行政诉讼领域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张雪萍律师承办此案。冠领律师通过实地考察和仔细阅卷后,认为解决此问题不必直接提起诉讼,应当先进行行政复议,随后代理吕先生向当地行政机关申请了行政复议。
审理过程中,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辩称,经过核实,其并未对涉案土地实施征收行为,且吕先生提交的材料难以证明其是涉案土地的合法权利人,故答复内容正确,程序合法。
冠领律师提出反驳,首先,根据我国《信息公开条例》第27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相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有对吕先生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
其次,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的规定,对于已经公开和可以公开的信息,要告知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时间;对于未检索到的信息,要告知信息不存在;对于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信息,要告知理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吕先生申请信息公开的几项内容在答复中并未进行回复或公开,也未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
经过审理,行政机关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决定责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决定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吕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予以公开和答复。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张冠彬
文章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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