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代理四川绵阳加工园区行政处理案胜诉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12-02 13:43:30    

  不明所以被下《限期整改通知书》,给出的理由竟是厂房是违法建筑还受过行政处罚。厂房修建时明明已经各部门同意,刚建好没几年怎么突然就被要求拆除?冠领律师代理大成公司将相关部门告上法庭。近期,这起行政处理案迎来胜诉的好消息。法院判决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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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0月,四川绵阳某村合作社与大成公司签订《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将位于村合作社100多亩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给大成公司。2016年9月,当地城乡规划局向大成公司出具《规划审查意见》,称该地块位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之外,属于集体建设用地,暂无法办理审批事项,同意在原厂区范围内改造使用。2018年4月,经相关部门同意,大成公司对原厂进行转型升级,计划打造标准化小型生产加工园区。

  园区改造完成还不到两年,就在今年2月份,相关部门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将厂房认定为违法建筑,要求大成公司拆除厂房并于3月10日前整改完成,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大成公司负责人想不明白,将原厂改造升级是经过相关部门同意的,虽然手续不完善,但基于信赖保护原则,也不应该对厂房作出违法建筑认定并予以强拆。于是,大成公司负责人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咨询对策,冠领律所刘番及蒋骁律师接待了他。详细了解情况后,冠领律师告诉大成负责人可以从证据和法律逻辑上入手,接着便代理大成公司向法院递交了诉状。

  庭审中,相关部门辩称自身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向大成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是依据上级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关于限期拆除的函》作出,只是在执行上级命令。另外,上级部门在2020年7月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大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修建厂房及附属设施,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案涉构筑物及设施予以没收并处罚款。大成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提出异议,按时缴纳了罚款,说明认可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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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领律师指出:一、本案诉讼主体适格。行政处罚与相关部门作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系两个独立的行政行为,不能成为其实行本案行政行为的依据。对《关于限期拆除的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且行政强制权不可委托,相关部门所谓的“上级命令”不成立。

  二、相关部门所作《限期整改通知书》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大成公司仅就罚款予以缴纳,并未对其他内容主动履行,故该行政处罚决定需依据相关规定强制执行。相关部门以案涉建筑物及设施已属于罚没资产为由,对大成公司做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最终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撤销相关部门于2022年2月22日做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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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郝丽媛

  审核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A

  审核律师: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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