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代理江苏盐城确认强制拆除商铺违法及恢复原状案胜诉
在江苏省盐城市,一征收部门和租户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后,即实施了拆除行为,房屋所有权人王先生认为此事甚是荒唐。之后,其一直和征收部门就此事的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均未果。王先生遂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近日,该案迎来了胜诉判决,王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王先生在江苏省盐城市某区有一处商铺,出租给了李明和韩兰经营使用。该商铺属于国有土地上的门面房,王先生拥有合法房屋产权证。2021年7月,上级部门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该地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王先生的商铺恰好在征收范围。
相关部门接到上级部门的指令,成为了征收部门。此后,其对王先生的商铺装潢进行了调查评估,于2021年10月1日和承租人李明、韩兰(均为化名)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房屋的装潢费用对他们进行了补偿。在协议签订当日,承租人将该商铺交付给了王先生。
2021年10月3日,征收部门委托实施单位拆除了该商铺的门窗结构及玻璃。王先生对此感到非常诧异,自己是商铺的合法产权人,且并未签署安置补偿协议书,征收部门因何缘由实施拆除行为呢?在协商过程中,征收部门反复强调,其已经支付了安置补偿费用,实施的拆除行为,合理合法。
几经协商不成,气愤的王先生决定诉诸法律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后,他经过网上查询,来到了冠领律所,律所指派了擅长处理行政纠纷的谢妍律师代理此案。在和冠领律师深入沟通之后,王先生正式委托冠领律师提起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及恢复原状之诉。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征收部门辩称:按照法律规定,其拥有法定职责进行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次,在本次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由承租人实际使用,经过调查评估,本部门已与承租人进行沟通洽谈,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对案涉房屋门窗及玻璃予以拆除是正当行为,故也不存在恢复原状依据,原告的请求依法不成立。
冠领律师指出,虽然征收部门确有法定职责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但是法律规定的程序是先补偿、后搬迁。在本案中,征收部门与承租人就房屋装潢材料的补偿达成了协议,但装潢材料仅系案涉房屋的附属物,且应与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核实。征收部门在未与原告签署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即将门窗和玻璃拆除,未遵守先补偿、后搬迁之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了征收部门实施的拆除商铺门窗及玻璃的行为违法,但因该房屋已纳入征收地块,要求恢复原状,已无实际意义,就损坏的财物及相关损失,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过程中一并解处理解决。在冠领律师的帮助下,本案委托人王先生终于得到了基本满意的处理结果。
撰写人:姚晓婷
审核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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