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代理江苏扬州承租房撤销行政处罚案胜诉
近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就王云起诉请求撤销行政处罚一案作出判决,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王云出庭参加诉讼。经过开庭审理,王云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王云是江苏扬州某村村民,租了村里的一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2021年夏天的一个上午,当地水务部门工作人员找到王云,询问这处房屋的建设情况,并围着房子拍照画图。水务工作人员说,这处房屋可能属于违法建设。王云觉得自己租的村里的房子,不可能有问题,于是没放在心上。
没想到,几个月后,王云收到了水务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2021年10月,王云又收到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被要求自行拆除房屋,恢复水利工程原状。王云觉得奇怪极了,附近还有几处房屋,比自己租的更靠近河道,为什么不说那些是违法建设呢?更何况自己租的是村里的房子,要拆也不应该自己来拆。于是王云没有按照《通知书》要求将房屋拆除。
2021年12月,王云收到了水务部门作出的一份《行政处罚告知书》。王云不服,于是申请听证。听证会过后,王云又收到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认定,王云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房屋。《决定书》责令王云十日内自行拆除房屋,恢复水利工程原状,并处伍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王云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求助。冠领律所根据案件情况,安排滑若云律师负责办理本案。冠领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着手开展工作,并赶往江苏省扬州市,代理王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庭审中,冠领律师向法院指出:
关于本案被告的执法依据问题。本案中,水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但是本案中,被告提供的现场勘验笔录、勘验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建筑物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被告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法院应当予以撤销。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并作出判决,确认撤销水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冠领律师成功帮助了委托人维护合法权益。(除办案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卢娜
审稿人:张冠彬
文章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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