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代理的湖南娄底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案胜诉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9-26 10:38:10    

  湖南省娄底市的王女士自家盖的房子被强制要求拆除,执法部门作出的拆除决定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王女士认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和执法部门沟通无果后,王女士无奈求助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刘番律师。冠领律师接受委托后,成功帮助撤销《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胜诉简讯】冠领律师代理的湖南娄底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案胜诉-图1

  王女士是湖南省娄底市某村村民,在村里自己的宅基地上盖了两层砖混结构正房,已经居住了十几年。2021年冬天,王女士突然收到了当地执法部门作出的一份《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该决定书中,认定王女士房产是违建,要求在三天内自行拆除房屋,否则执法部门将对该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王女士认为执法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刘番律师求助,委托冠领律师帮助自己维权。冠领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着手开展工作,并赶往湖南省娄底市,代理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庭审中,冠领律师向法院指出:

  首先,本案是因执法机关向王女士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并限期要求王女士拆除房屋而引起的纠纷。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王女士有权起诉执法部门,并请求法院撤销执法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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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关于执法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程序违法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并经过听证程序的,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执法部门应当依照上述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中,执法部门作出的决定涉及拆除王女士所居住的房屋,直接关系到王女士的重大权益,并且该案经过了听证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上述规定,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同时还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但是,本案执法部门所提交的证据显示,执法部门在举行听证后,没有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也没有进行法制审核。

  综上,冠领律师认为,执法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属于严重程序违法,法院应当判决撤销。王女士请求法院撤销执法部门于2021年11月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并作出判决,确认撤销执法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冠领律师成功帮助委托人维护合法权益。(除办案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附:判决书首页、判决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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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卢娜

  审稿人:段光平

  文章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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