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代理四川广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案胜诉
四川广元的翁先生等3人遇到拆迁,因为不知征收信息,遂向县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当地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征收中心”)称征收项目涉密,不予公开。翁先生等人不满此回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失利后,再次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朱鹏锟、李晶宁律师代理他们提起上诉,近日,终于迎来胜诉消息。
翁先生等3人在四川广元的房屋被纳入征迁范围,因不了解相关征收信息,3人于2022年1月向县人民政府邮寄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因征收中心负责此次征收工作,其向翁先生等人作出项目涉密,信息不予公开的回复。
翁先生等人不满征收中心的回复,委托冠领律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征收项目属于涉密项目,征收中心作出不予回复的决定并无不当,征收中心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于是判决驳回了翁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
翁先生等人有股不服输的韧劲,再次委托冠领朱鹏锟、李晶宁律师代理他们提起上诉。冠领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搜集新证据以及一审法院审理中存在的不合理,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庭上,征收中心辩称:
翁先生等人申请的信息,一部分不应当公开,一部分在翁先生等人提起一审诉讼前事实上已经公开,一部分当时还未获取信息。所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冠领朱鹏锟、李晶宁律师指出:
征收中心认可部分信息按规定不能公开,那么其余涉及翁先生等人的切身利益的部分是可以公开的,而其仅辩解部分信息已经公开、部分信息在当时尚未取得,便以案涉项目涉密为由,作出决定不予公开的答复书,理由不充分,应该撤销,征收中心应当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最终,冠领律师有理有据的代理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二审法院依据我国《信息公开条例》《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责令征收中心在收到判决后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36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所申请公开信息,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撰稿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A
审核律师:马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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