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代理山西吕梁确认强拆加工厂行为违法案二审胜诉
山西吕梁王先生、孟女士的金属制品加工厂被强拆后,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起诉维权,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被告相关部门强拆行为违法之后,相关部门认为一审法院并没有对涉案承诺书进行认定,提起上诉,希望该承诺书成为二审审判结果的转折点。冠领律师代理王先生、孟女士迎战二审,近日,法院判决驳回相关部门上诉,维持原判。
王先生是山西吕梁人,在吕梁某村经营着一家金属制品加工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于儿媳孟女士名下。2021年,当地进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8月,当地有关部门向王先生下达《责令违法占地行为限期整改通知书》,认定王先生加工厂所占1.6亩土地存在非法修建问题,责令其在限期内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强拆。
王先生不服,拒绝签收该通知,不久相关部门即拆除了王先生的厂房,并于强拆完以后的当晚,让王先生签了一个承诺书,承诺自己认识到违建行为,并愿意配合拆除,相关部门答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之后,相关部门却出尔反尔,不仅不给经济补偿,还咬定是王先生自愿配合拆除。王先生回家后,心痛不已,最终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依法维权。冠领许大军律师接案后,悉心应对,代理王先生和孟女士提起确认强拆违法之诉。一审法院认为,相关部门的强拆程序不合法,判如所请。但是相关部门却并未死心,向法院提起上诉。鉴于案件一审的良好结果,王先生、孟女士再次委托许律师迎战。
二审法庭上,相关部门作为上诉人,不仅试图证明拆除行为程序合法,而且提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一致,被上诉人王先生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自己认识到违法行为,并且愿意配合拆除违章建筑,之后,被上诉人王先生与上诉人相关部门一同拆除了违章建筑,不存在强制拆除。
针对对方的上诉意见,冠领律师指出:
首先,强制拆除是行政机关在没有与原房屋所有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前提下实施的拆除行为。本案中,上诉人相关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王先生向其提出过陈述和申辩,但其既没有保障我方陈述、申辩权,也没有保障对限期整改通知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直接实施了拆除行为。承诺书是强拆行为完毕以后,相关部门在威逼利诱前提下签署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王先生有配合拆除的实际行动,且该承诺书系超过举证期限后所举证据,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本案拆除应认定为强制拆除。
其次,关于强制拆除的程序,《行政强制法》第44条、第53条、第54条等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包括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告知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催告等程序。本案上诉人仅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即进行了强制拆除,其他程序均未履行,也无法提供合法性证据证明,故应认定强制拆除程序违法。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冠领律师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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