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代理湖北武汉平房强制拆除案胜诉
两年前,家住湖北武汉的王晓红(文中人物除律师姓名外皆为化名)与当地某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因房屋拆除问题起了纠纷。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刘番律师代理了此案,前不久,当事人取得了胜诉。
2020年,为加快推进当地生态旅游风景区的建设,王晓红所在村委会拟定并公告了《改造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根据方案,王晓红在该村的一处平房处于拆迁项目的范围。自从方案发布后,拆迁方一直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该平房进行征收,对于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也低于正常标准,因此王晓红和拆迁方未能就拆迁补偿达成一致,拆迁房屋的事情就此搁置。
然而,在几个月后,傍晚归家的王晓红突然发现自家房屋已被拆除。充满疑惑的她立即报了警,经公安机关查实,是拆迁公司拆除隔壁房屋时,将她的房屋一并拆除。在此之前,王晓红并没有和拆迁方签订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没有收到过任何限期拆除的通知文件。
面对这样的强拆事件,王晓红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委托刘番律师维护她的合法权益。
北京冠领律师刘番接手此案后,根据相关证据,理清了案件事实,认为该风景区管委会拆除王晓红房屋的行为违法。于是,刘番律师代理王晓红提起了行政诉讼。
面对被起诉,该风景区管委会急忙联系其拆迁代办公司连夜按照“原址原面积原结构”的原则对王晓红的房屋恢复原状。同时,风景区管委会联系冠领律师表示,王晓红房屋是因拆迁代办公司的工作失误而拆除,现已恢复原状,希望能够撤诉。
王晓红的房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行拆除,后又被恢复原状。但是拆迁方将房屋恢复的行为真的能将原先的强制拆除行为抹去吗?
刘番律师就此回应:首先,根据政府《加快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的通知》,风景区管委会应负责落实各村按时完成拆迁安置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王晓红的房屋被拆迁代办机构拆除,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作为责任主体应当对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王晓红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在实施强制拆除前,风景区管委会并未履行过任何行政强制法律手续。拆迁代办机构将房屋强制拆除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即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最后,尽管风景区管委会称王晓红的房屋是“误拆”,现已恢复原状。但最初拆除房屋的行为是事实行为,不因拆除行为人的主观意愿而影响对拆除行为性质的认定。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番律师的意见,作出判决:确认该风景区管委会拆除王晓红房屋的行为违法。
普法链接
问:什么是事实行为?
答: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先占、加工、无因管理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以及债权标的物的给付行为等均属于事实行为。其特征如下:
1、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
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3、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
4、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撰稿人:赵桔炅
审核人:张冠彬
文章类型:原创A
审核律师:龚俸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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