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代理云南昭通宅基地纠纷案胜诉
近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云南省昭通市的一起宅基地纠纷案,取得了胜诉。
王昊(化名)在云南省昭通市下边的一个村拥有一处房屋,该房屋在建设时已经取得城乡建设用地许可证,其一家人也一直居住在此。但是,2021年的一天,当地管理部门称王昊拥有两处宅基地,现在要撤销其所住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
王昊想不明白,自家明明是和子女三户人住一宅,怎么会是一户两宅呢?于是,他向管理部门进行了申辩,但是对方不认可其所述原因,后发送《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王昊又向上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是上级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管理部门的决定。
无奈之下,王昊决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经过一番打听和了解,王昊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在沟通中,因为非常认可冠领律师妥紫荣的专业能力及办案经验,遂委托其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级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管理部门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妥紫荣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梳理大量材料,理清了案件的基本事实。王昊名下确系有两处宅基地,但是1995年取得的宅基地使用证书系继承父辈遗留房产所得,2000年取得的宅基地使用证书才是自己申请所得。案件胜诉关键点在于,这两种方式获得的宅地基使用权是否可混为一谈。
法庭上,管理部门辩称,其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尽管王昊称另一处宅基地系继承所得,为33人所有,但是《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是以户为单位,居住人数的多少并不会当然导致宅基地数量的增加。所以,其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上级部门也称,王昊名下确实有两处宅基地,所以其支持管理部门作出的撤销决定合法。
妥紫荣律师并不认可以上说法。
首先,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宅基地属村集体所有,不能继承。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农户的私产,是可以继承的。再说“地随房走”,在现实情况中,存在因继承农房占用宅基地而形成的“一户多宅”的情况,应当区分宅基地取得原因区别处理,而不是简单地一撤了之。
本案中,王昊名下1995年取得的宅基地便是继承父辈的房产得来,是其及其亲属共33口人的共有财产,王昊只是作为管理人进行管理,并没有在里面居住。王昊于2000年申请获得的《城乡建设用地许可证》系基于村民身份申请的,合法有效,
其次,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行政机关是否有权撤回行政许可的请示》的复函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行政许可法有关撤回行政许可的规定,不适用于行政许可法实施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王昊取得案涉《城乡建设用地许可证》是在2000年,而管理部门和上级部门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4年7月1日生效,所以确认两部门系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法院认可了冠领律师妥紫荣的意见,并做出判决:撤销管理部门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上级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撰稿人:李萌萌
审稿人:张冠彬
文章类型:原创B
审核律师:妥紫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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