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代理湖北荆州棚户区改造行政强制案胜诉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8-30 11:36:42    

  王至辛(文章除律师外皆为化名)的公司在湖北荆州经营多年,因棚户区改造征迁方欲征收公司的房屋,可是王至辛和征迁方还未达成协议,房屋已被强拆。经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刘番律师代理,法院判令征迁方的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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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征迁部门发布《公告》及《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调整方案》,欲对改造项目规划内的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王至辛公司的房屋位于该征收范围内,因未与征收方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市政府于2021年9月送达《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公告。

  王至辛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书》,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11月省人民政府维持了市人民政府所作补偿决定。同年12月,街道办事处强拆了王至辛公司的房屋。补偿款不仅未到手,大量物品还在房屋中被损毁!王至辛只剩满腔的愤怒却别无他法。

  求助无门的王至辛经多方打听,得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拆迁案方面富有经验,便将此案委托给该所刘番律师。刘律师接到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设计应对方案,指导王至辛固定7项证据,然后将征收部门起诉至法院。

冠领律师代理湖北荆州棚户区改造行政强制案胜诉-图2

  在庭审中,刘律师提出: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虽然荆州市人民政府已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可是并未出具强制拆除决定书,因此征迁方为适格被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省政府复议维持后,王至辛仍有权在15天内对该补偿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定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街道办事处未遵循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直接强拆了王至辛公司的房屋,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王至辛公司的合法权益。而街道办事处是受征迁方委托而拆除的,因此征迁方的行政行为违法。

  刘律师有理有据,法院最终判决征迁方的强拆行为违法。在刘律师的帮助下,王至辛忧心忡忡的事终于尘埃落定,有了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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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陈婉燕

  审核人:张冠彬

  文章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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