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代理的江苏常熟老房强拆违法案胜诉
近日,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江苏一起强拆违法案,经法院审理判决:镇政府在未听取原告王明(化名)陈述、申辩,亦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进行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1999年,家住江苏王村(化名)的王明取得了镇政府颁发给老宅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之后一家一直居住生活在此。
在2004年,镇政府发布通知称,江苏杨村(化名)沿路地块具有商业使用价值,通过竞标方式可以确定每一块用地的使用人。王明同家人商量后,一致觉得在杨村生活会更为便利,于是便找到镇政府相关负责人李强(化名)签署了《协议书》,其中约定中标后需要拆除所有老宅房屋,并将土地归还给集体。
幸运的是,经过沿路房位竞拍后,王明中标了目前杨村的房屋宅基地,遂同年又与李强签署了《中标协议书》。该协议书中再次明确,王明要保证在30日内拆除所有老宅房屋,将土地归还集体。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王明家未能按期拆除,便按照协议规定缴纳了保证金。
几年后,因王村要进行老村改造,王明家的老房屋被拆除了3间,还留1间。并且出于需要,同年王明又在王村的老宅基地范围新建了2间大房屋和2间小房屋。
鉴于老宅基地上的房屋一直保留着,镇政府相关部门便对王明发送了《告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将会被强拆。但是王明想着之前缴纳的保证金部分未退回,房屋还有一定的保留权。
突然有一天,王明回到王村老宅发现房屋已被拆除,他对此十分的愤怒。其认为镇政府不提前通知就进行强拆,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遂将镇政府诉至法院。但是这次上诉,法院以没有证据证明是镇政府拆除的王明的房屋,直接予以驳回。王明又经过多方打听,找到了在行政拆迁领域经验丰富的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委托杨国杰律师代理此案。
杨国杰律师介入后,根据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但却因超过诉讼期被驳回。对此,杨国杰律师又搜集整理了疫情期间法院不上班的相关公告,提出是因疫情导致王明未在诉讼有效期内行使诉权,法院审理时应扣除相应的诉讼时效,最终法院认可了杨国杰律师的观点。该案件正式进入二审程序。
开庭前,杨国杰律师通过检索大量政府文件及相关判决,整理出了整个案件争议的焦点。
首先,要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镇政府是适格被告。
其次,镇政府在未联系王明询问其未拆除原因,未告知房屋将被强制拆除,便直接进行房屋拆除的行为是否合法?
经法院审理提交的证据,认可镇政府是适格被告。关于案件争议的第二个焦点,镇政府相关负责人李强在法庭上说到,王明不拆除王村老宅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协议约定,对该宅基地的使用已属于违法用地,老宅房屋不再属于合法财产,而是属于双方协议约定的应予拆除的房屋。后来,其也向王明发出了拆除房屋的《告知书》,该《告知书》合法有效,因此拆除王明家王村老宅房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杨国杰律师并不认可李强的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本案中,镇政府对王明做出催告后,并未让其进行陈述与申辩。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一)项规定,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通过杨国杰律师一系列的辩论以及对法条的精准使用,法院最终审理判决:镇政府对原告王明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撰稿人:李萌萌
审稿人:段光平
文章类型:原创A
审核律师:妥紫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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