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代理江西抚州撤销小卖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胜诉
2017年,江西省的林士龙(文章除律师外皆为化名)房屋所在区域要进行棚户区改造工作,征收部门与林世龙协商补偿事宜未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并通过公证送达。林士龙对其中的补偿结果不满意,委托冠领律师林丽丽帮助他撤销该《征收补偿决定书》,最终得偿所愿。
林士龙的房屋继承自父母,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他父母就在房屋中经营小卖部。父母去世后,经过协商,其他的兄弟姐妹都自愿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将房子让给林士龙居住和经营杂货铺。因此,这栋房子不仅是林士龙居住之所,还是他经济来源之处。
可是拆迁部门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中货币补偿远远低于该房屋所在区域市价,房屋安置方案也不合理,林世龙决定依法维权。经过多方打听,李士龙得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拆迁案方面富有经验,便将此事委托该给冠领律师林丽丽。
林丽丽接到委托,了解相关事实后开始认真浏览现有材料,梳理案情,精心设计应对方案,指导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将征迁部门起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冠领律师为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书》,指出征迁方所出的评估报告违法和所出补偿结果违法并展示八组证据。
征迁方辩称:
一、评估报告合法有效,评估报告为有资质的评估造价集团所出,通过公证处送达方式转交给原告。
二、补偿结果公正,相关证据中遗漏的建筑并没有得到相关部门审批,实际属于违建,不能作为征收补偿的对象。
冠领律师为当事人据理力争,对征迁方的辩词和证据一一反驳:
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房屋估价实地查勘时,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若被征收人拒绝签字,则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而被告没有提供该实地查勘记录;
二、评估表中的估价时间为2017年8月7日,早于涉案房屋征收决公告之日2017年9月21日,与相关规定不符;
三、房屋评估表载补偿金额约42万元,而补偿决定中货币补偿仅为不到40万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对象包括未登记建筑,未登记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评估造价集团公司的评估对象由委托方提供,如征迁方或被征迁方对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评估。可征迁方并未申请复核评估,便直接认为相关建筑为违章建筑,作出不予补偿的决定。这实际上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对评估结果复核、鉴定的权利。
冠领律师有理有据,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征迁方所出补偿决定书程序违法,支持林士龙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书》。
撰稿人:陈婉燕
审核人:段光平
文章类型:A
审核律师:刘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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