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代理内蒙古乌兰察布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案成功上诉立案
签订安置协议却迟迟未获安置,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的被征收人史先生将征收方起诉至法院。但一审法院却因安置协议书系史先生与开发商所签,裁定不予立案。史先生无奈之下,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诉。近日,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法院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案件予以立案。
史先生是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某区居民,在该区有一处房屋。2011年12月,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的通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现“住房综合服务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住保中心”)发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实施房屋征收。史先生的房屋被划入公告征收范围。此后,他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期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并将房屋如期交付相关单位予以拆除。
然而,直到协议约定交付房屋的期限届满,安置房却始终未动工建设,史先生的生活因此出现困难。在向区政府和住保中心提交《安置补偿申请书》,要求两部门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无果后,史先生将两部门起诉至法院。可是一审法院却因安置协议书系史先生与开发商所签,认为其应与开发商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问题,裁定对起诉不予立案。
史先生无奈之下,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上诉。冠领律师冯雪涛、实习律师刘悦欣接办案件后,详细了解案情,搜集证据,向二审法院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根据区政府于2011年12月发布的《房屋征收的通告》、住保中心同年发布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22年4月发布的《公告》,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第17条的相关规定,区政府和住保中心系征收主体和实施部门,对上诉人具有安置补偿的义务和职责,上诉人要求其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开发商某公司并无征收与安置的法定职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条、第25条相关规定,开发商某公司与上诉人签订的安置协议,应当认定为受区政府、住保中心的委托,其后果应当由区政府、住保中心承担。而且此次纠纷因政府实施征收行为引起,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冠领律师还指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2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提交的《安置补偿申请书》后,两个月内未进行答复,已经构成违法。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冠领律师意见,认为上诉人史先生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裁定:撤销一审法院行政裁定,对案件指令一审法院予以立案。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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