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代理浙江杭州某县宅基地使用权申报案上诉胜诉
近日,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浙江杭州某县宅基地使用权申报案迎来胜诉消息。委托人在冠领律师的指导下,上诉维权。本案中,冠领律师凭借丰富的专业经验和清晰的办案思路,固定有利法律事实,把握有利法律依据,用证据支撑论点,用法律有效争辩,终在委托人一审失利的情况下,力挽狂澜,二审反败为胜!成功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
杭州市的刘先生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后,村委会认为刘先生不符合建房条件,作出《申请建房的回复》,不予报批。为此,刘先生提起行政诉讼,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申请建房的回复》,为其办理宅基地申报手续。
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审查村民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行政争议,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据此裁定驳回了刘先生的起诉。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先生委托冠领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法律服务进行维权。
接案之后,冠领律所的周楚强、胡洁涵两位律师第一时间与刘先生进行了详细沟通,了解过程和细节,综合多年的办案经验,为其初步制定了维权策略和解决思路。之后,他们又针对原审法院认为此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一关键问题,检索当地类似案件判决。
在检索中,他们发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行再47号行政裁定书中引用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对此问题有所表述。依据该表述可明确村民委员会虽不是行政机关,但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过程中作出的是否受理申请、出具是否通过意见等行为,可以认定系依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故依法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这一发现,无疑为刘先生提起行政诉讼提供了有力支撑。
收集好相关证据后,刘先生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上诉。
庭审中,两位律师指出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村委会依法具有对本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申请初步审核,决定是否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的法定职责。而村委会对刘先生的申请作出不予报批的结论性意见,对刘先生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驳回刘先生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第1款规定,裁定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一审行政裁定,并指令其继续审理。
撰稿人:张萌
审核主编: 张冠彬
文章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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