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代理福建三明确认强拆采砂场行为违法案胜诉
“原告遗弃在河道上的破烂采砂船和设施锈迹斑斑、腐烂不堪,一文不值。”听闻被告不仅强拆自己的采砂场不予赔偿,还污蔑采砂设施一文不值,当事人李先生气愤至极。所幸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龚律师代理该起强拆案,并赢得胜诉,为李先生讨回公道。
李先生是福建三明人。2012年5月,他与三明某村村委会签订《砂场用地协议书》,从该村租赁了面积约1亩的砂场。此后,经相关部门许可,开始了自己的采砂事业。时隔一年,李先生的采砂就不再被许可,被要求将设施设备全部拆除。他不甘巨额投资就这样打水漂,而且补偿也没有,因此并未将采砂船及设施移走。
2018年,当地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将李先生的采砂场列入清除范围。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向李先生先后作出《关于责令清除河道障碍的通知》《代履行催告书》等文件,要求他在限期内自行拆除砂场,否则将委托第三方代为清除,而且所需费用由李先生自行承担。李先生向该部门提出,拆除砂场应该给予赔偿。
针对李先生的要求,防汛抗旱指挥部认为,采砂船等设施废弃多年,破烂不堪,而且影响行洪,拆除合理合法,索要赔偿是无理取闹。几天之后,第三方建设公司就将采砂场强制拆除,采砂船、采砂设施尽数被毁。李先生不服强拆行为,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被告防汛抗旱指挥部自称,依据《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清除原告李先生遗弃在河道上6年之久的行洪障碍物,不仅拒绝承认强拆行为违法,而且再次提出,破烂采砂船及相关设备已不具备采砂能力,一文不值,被告委托施工企业清除还花费了4.5万元施工费,应由李先生支付。
被告强拆采砂场反而索要清除费用,气得李先生怒火中烧。冠领律师直指被告程序违法的软肋,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应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要求。被告在实施强拆行为前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第35条、第37条规定,履行催告、制作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等法定义务,未保障原告陈述和申辩权,其作出的《代履行催告书》亦未依照《行政强制法》第38条规定的方式有效送达给原告,其强制拆除程序明显不当。
法院采纳冠领律师意见,并作出判决:确认被告防汛抗旱指挥部强制拆除李先生采砂场的强制执行行为违法。至此,冠领律师代理福建三明这起采砂场强拆案获得了阶段性胜利,李先生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同时也为其获得赔偿奠定了基础。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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