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简讯】冠领律师代理河北合同纠纷案胜诉
2018年12月21日,赵军(化名)和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以337838元购买公寓325号房,同时约定赵军付清房款后可自2010年6月1日起30日内无条件退房。房地产公司承诺无条件退款并加算利息。合同签订当天,赵军付清了全部房款。
2020年6月30日,赵军要求退房退款,房地产公司同意后收回了合同并开具证明,认定赵军已于2018年12月21日缴清房款。房地产公司本应当按照约定向赵军退款,但赵军却迟迟未收到这笔钱。经赵军多次催要,但对方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相关约定。
无奈之下,赵军找到了冠领律所,希望冠领律师能够帮自己维权,通过诉讼方式使房地产公司返还已付的房款及利息共计345128元以及承担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违约金67567. 6元。冠领律师接受了委托,现迎来胜诉,成功帮助赵军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庭审中,房地产公司辩称:双方已经达成了退房协议,该协议中已经明确解除房款及利息,因此只能同意退还房款及利息,不必承担违约金。
面对房地产公司的辩解,冠领律师有理有据,拿出相关证据:
1、房地产公司承诺退房退款,但一直拒不履行职责。按照约定,应当退还房款及利息。
2、退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根据协议约定房地产公司办理完退房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退已支付房款,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双方于2020年6月30日办理完毕退房退款手续,房地产公司应于2020年7月21日内退还赵军购房款及相应利息,但至今未退还购房款及利息,应属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观点,最终判决:
1、房地产公司于十五日内退还赵军购房款本息共计345128元;并 以345128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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