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讯】冠领代理北京西城分家析产案胜诉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07-11 13:48:48    

我所律师代理北京市西城区分家析产纠纷案,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胜诉!



  李巍(本文人物均系化名)是北京人,共有兄弟姐妹四人。1996年2月3日,他们的母亲作为被拆迁人与开发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助协议》,并获得安置房屋三套,分别为902号、802号、601号房屋。其中601号房屋已于2000年补交差价后变更登记至李巍名下,902号房屋一直由李巍一家三口居住并缴纳物业费。李巍与同胞三姐妹曾多次协商分家析产及902房屋的归属问题,但均未果。为此,李巍将他的同胞姐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对902、802房屋进行分割,并判令902房屋归自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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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梦是李巍的妹妹,也是802号房屋的所有人。在接到哥哥起诉自己的传票后,选择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该案。庭审中,李梦和两个姐姐均不同意李巍的诉讼请求。802号房屋虽在已故母亲名下,但该房是李梦早年用自己工龄购买的,应该属于李梦,原告要求分割该房产无依据。此外,902房屋是其母亲的遗产,并未留有遗嘱。李梦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应继承该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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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该案,冠领律师认为:

第一,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按照拆迁政策,原、被告均为争议房产的被安置人。其母亲留下的《房产继承确认说明书》表明,回迁房802号是女儿李梦出资购买并居住使用,房产应归李梦所有。

第二,

  原、被告对出资以及实际居住情况与说明书中对802房屋所做的说明情况一致,可以证明说明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因此,802房屋应当按照说明书约定归李梦所有。

第三,

  原、被告母亲去世,其产权应当由继承人继承。本案原、被告均要求继承属于其母亲遗留的房产,原被告四人作为继承人均给予其母照顾,均等继承较为适宜,李梦请求获得四分之一的份额并无不当。请求法院考虑当事人的诉求,以及便于当事人诉讼的情况出发处理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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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判决如下∶一、802号房屋归李梦所有;二、902号房屋由原被告四人各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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