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递!山东高青县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山东高青县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高青县人民政府决定,为高青县城镇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吕家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县财政局、镇(办)会同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和吕家村村民委员会共同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高青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征地补偿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吕家村土地位于吕家村村民委员会地段,征收土地总面积0.9667公顷,其中:农用地0.6820公顷(其他林地0.6048公顷、坑塘水面0.0772公顷);未利用地0.2847公顷(其他草地0.2847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高青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1.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位于第Ⅱ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90万元/公顷;
2.未利用地位于第Ⅱ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90万元/公顷。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87.003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三)本次征地不涉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村(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87.003万元,由县财政局拨付到高城镇吕家村村民委员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高青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21.7508万元,由县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高城镇人民政府、吕家村村民委员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11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土地进行征收的时候,就要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土地征收补偿的费用有很多,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而补偿费用怎么分配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土地法征地补偿款分配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律师提醒:土地补偿费虽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组织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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