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代理安徽亳州承包地强制清除案胜诉
近日,冠领代理的安徽亳州承包地强制清除案胜诉。当事人拒收被告镇政府给付的补偿支票,但镇政府仍以补偿已到位为由强制清除了当事人承包地上的附着物。在冠领律师有理有据地反驳下,法院确认镇政府的行为违法。
佟先生是安徽省亳州市某村的村民,他在村里有承包地,并办有合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20年6月29日,佟先生的承包地被划入征收范围,因他认为补偿不合理,一直没有与镇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21年10月27日,镇政府组织人员对佟先生承包地上的500多棵树木以及喷洒农药的管道等进行了强制清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佟先生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赵间东律师代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确认镇政府于2021年10月27日强制实施清除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用由镇政府承担。
庭审中,镇政府承认其实施了强制清除行为,但又辩解称其实施的强制清除行为程序合法。由于徐先生的补偿期望值过高,故一直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已严重影响征地工作及项目建设的进程。为此,镇政府对徐先生的树木及土地面积进行测量、核实,并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及《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规定进行了核算补偿。
上述补偿款合计42.5万元,镇政府已经为佟先生开具了支票,并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送达给佟先生。虽然佟先生当场拒收了,但仍应视为补偿到位。现该补偿支票存于征地指挥部,佟先生可随时领取。综上,佟先生所诉土地清表程序合法,请依法驳回佟先生的诉讼请求。
针对镇政府的说辞,冠领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以上两条法律法规可知,镇政府没有强制清除涉案土地上附属物的权力。镇政府在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佟先生自愿交出土地,也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自行对涉案土地组织实施强制清除地上附属物,超越了职权范围。
综上,镇政府对佟先生土地上的附属物实施强制清除行为违法,应当予以撤销,但由于该行政行为为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请求依法确认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了赵律师的观点,确认镇政府于2021年10月27日对佟先生被征收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强制清除的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用由镇政府承担。
判决书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张冠彬
文章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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