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代理广东省佛山市不履行行政协议案胜诉
2006年7月8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局某分局(现更名为自然资源局)委托某镇政府与当地某村经济联合社签订了《征用土地合同书》,其中约定:“......在征地后十年内,需将所有土地填土开发利用好,如未能开发的剩余土地,经济联合社有权收回使用权、所属权。”但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自然资源局却拒不同意将至今未开发的剩余土地归还,为维护合法权益,经济联合社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近日,该案迎来胜诉,法院判决自然资源局向经济联合社返还324.48亩土地。
2006年,广东省佛山市因城市化改造及公共设施建设的需要决定对部分村落土地进行征收,某村经济联合社的3500余亩土地也被划入了征收范围内。随后,当地镇政府代表广东省国土资源局某分局(现更名为自然资源局)与经济联合社签订了《征用土地合同书》,其中对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用途、补偿方式及金额等情况进行了明确,其中还约定:“......在征地后十年内,需将所有土地填土开发利用好,如未能开发的剩余土地,经济联合社有权收回使用权、所属权。”
此后,镇政府依约向经济联合社支付了土地征收的全额补偿,经济联合社也将相关土地予以交付完毕。
然而截止到2021年,当年被征收的3500余亩土地中仍有部分未被开发利用,眼看土地荒芜,不能产生任何价值,经济联合社坐不住了。负责人多次找到镇政府及自然资源局,希望按照约定返还至今未被利用的土地,但却遭到拒绝。为维护合法权益,经济联合社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委托王咸刚律师将两单位告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被告单位辩称:该《征用土地合同书》中约定的“征地后......”是指获得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合法批准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后,因此,《征用土地合同书》约定的返还土地条件尚未成就,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的答辩,冠领律师指出:案涉《征用土地合同书》中多次出现“征收”、“征用”等表述,而“征收”、“征用”包括了征地协商、征地批复、征地公告等一系列程序和行为,“征收完成”一般是指征地手续完成之后。
但案涉《征用土地合同书》中有:“协议自签订之日起,该土地即被甲方征收......”的表述,且结合一般大众的理解,该合同中有关“征地后十年”应当理解为自案涉《征用土地合同书》签订之日起计算10年。
而截止到2021年,案涉土地仍有部分未经开发利用好,因此,两被告应按照《征用土地合同书》返还至今未被利用的土地。
最终,法院认可了冠领律师的部分观点,判决被告自然资源局在判决书生效后60日内,向经济联合社返还未经开发利用的324.48亩土地。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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