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简讯】鱼池被强拆,后果却无人承担?冠领律师以法为据辨明责任方
2019年2月1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省人民政府关于某市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将某市某村的部分农用地(无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卢金成(本文人名均为化名)的鱼池位于该征地批复批准征收范围内。同年2月25日,该市市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收过程中,在未就征收补偿事宜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卢金成收到了鱼池补偿款,正在他不明所以之时,鱼池及地上附属物被该区街道办强制清除。
征收方强行补偿后又强制拆除的行为让卢金成愤怒不已。自1997年起,他与妻子苦心经营水产养殖,把低湖渍涝地改建成精养鱼池,其中艰难,不言而喻。而如今鱼池周边树木被毁、养鱼看护房被拆、鱼池也被挖沟放水,多年心血毁于一旦,叫卢金成如何咽得下这口气。为此,他多次找征收方理论,要讨个说法,但不是被告知找错了责任人,就是推脱称补偿款都打到账户里了,拆除行为是合法的。
愁绪如麻的卢金成明白单凭一己之力难见成效,于是他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委托熊雪冬律师帮他依法维权。熊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后,以该市市政府和实施强拆行为的街道办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庭上,市政府称其未对涉案土地上附着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也未组织人员对涉案鱼池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依据法律规定,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因此市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被告街道办称,涉案鱼池系市政府依法征收土地的组成部分,该地块依法定程序征用,所有手续完备,涉案鱼池及附属设施的价值均已进行评估,且赔偿金已全部转入原告账户。市政府、街道办实施的行政行为,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二被告作出的辩解,冠领律师指出:
1、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发布公告,确定由其对特定范围内的土地实施征收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强制行为的实施者,并以其为被告。本案中,市政府对该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并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同时,市政府无法举证证明其未实施或者未委托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可以推定其实施或委托实施了被诉强制清除行为,也就是说市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2、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征收土地时,对拒不交出土地的被征收人,应通过由相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并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收回土地。本案中,市政府虽然取得了征地批复,并将征地方案、征地补偿方案等予以公告,但在被征收人未与相关部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市政府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亦未责令其交出土地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对涉案鱼塘及地上附属物直接强制拆除,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部分意见,作出确认该市政府强制清除涉案鱼池及地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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