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被拆迁户享有陈述申辩权,拆违之中亦应保障
房屋是公民的重要财产,即便是在拆违过程中,行政机关也有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得以任何手段跳过该环节,否则属于程序违法。近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江西拆违案,就因行政机关作出催告书后,未保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行政机关作出强拆决定的行为违法。
江西某市的申先生拿到镇政府出具的《补充协议》,看到“同意其在某地址从事二三产业”的意见后,便和其他两兄弟合作,在既定地址上陆续建设了一栋三层砖混房屋和一栋一层砖木房屋,用于经营。后来得知因某医院及周边道路建设项目,这处房屋处于征收范围。不过因为补偿等问题,申先生兄弟并未签署补偿安置协议。
此后,兄弟三人接二连三收到该市城管局下达的文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接踵而来,让人眼花缭乱、应接不暇。在2021年11月,城管局又对兄弟三人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认定房屋是违法建筑,同时决定将依法组织人员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同区域、同性质的房屋都得到了补偿或收到《补偿决定》,为何自己的房屋却被城管局接连作出行政处罚,而且面临被强拆。兄弟三人不服。他们几经咨询,联系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委托蹇登榜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城管局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可积极维权却未能阻止强拆。2021年12月,房屋被强制拆除。
2022年3月,强拆决定案由江西某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上,被告城管局称:涉案房屋属于违建。被告联系原告未得到配合,便向镇政府等部门去函、到当地村委会走访,调查发现房屋是在项目征收后建设的,并且未办理相关批建手续。结合网络地图年份照片、卫星图片比对,也可以证明。镇政府《补充协议》只同意原告在该址从事二三产业,并非同意建房。房屋所在地属于城市规划区,被告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有权按照法定程序对案涉违建房屋作出强拆决定。而且作出强拆决定具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
对此,冠领律师指出:原告建房经过审批,不过不论建房是否经过审批,被告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时均应给予原告足够的陈述申辩权。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中,要求原告在接到通知5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但被告却在5日的陈述申辩期内就向原告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未保障原告的陈述申辩权,程序违法。
最终,法院认可了冠领律师部分意见,但因房屋已经被强制拆除,强拆决定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所以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城管局对原告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的行为违法。从案件结果来看,行政机关作出强拆决定前,应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若行政机关无视这一环节,我们完全可利用环节漏洞,提起诉讼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B
- 在线咨询
- 免费电话
- 全国咨询电话400-8787-666
- 投诉反馈
微信扫一扫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