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两份胜诉判决助被强拆人维护应有权益
近日,冠领的李潇月、王浩乾律师代理了一份拆迁纠纷,用两份胜诉判决维护了西安市王先生的合法权益。一份法院判决撤销了被告街道办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份法院认定街道办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王利先生和养父是西安市某村村民。小时候深受养父的抚育和栽培,王利在养父年老时竭尽自身所能尽孝。2005年,养父去世,王利在同年6月份取得了原属于养父的300平米宅基地使用权。
2019年,该村所在区域要兴建地铁,区政府下辖的土地储备中心发布《征迁安置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等文书,明确了征收人是土地储备中心、安置补偿方式有“先过渡后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可供被征收人选择等基本事项,并授权村街道办具体实施征收安置补偿工作。
王利与街道办就安置补偿的条件未谈妥,街道办多次向王利做协调工作,均无功而返,便自行下发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向王利的专户上存好补偿款,在几天后实施了强制拆除。
房屋这么快就被强拆,王利觉得街道办的执法行为存在不当,不甘于拿补偿款了事的王利找到冠领律师事务所。果然,街道办在征收过程中没有充分保障王利的程序权利。此外,冠领律师还准确的识别了街道办的另一违法点:街道办作出的《决定》依法应予撤销。如果王利通过诉讼维权,冠领律师认为胜诉把握较大。由此,冠领律师建议王利就《决定》和强拆行为分别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庭上,冠领的李潇月、王浩乾律师提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于2021年被修改)第25条,区土地储备中心有权组织实施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工作,被告街道办无此职权。虽然涉案《方案》确定被告街道办为具体实施单位,但被告仍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涉案《决定》。
该《决定》还存在程序违法。根据涉案《方案》,被征收人有权自主、自愿在“先过渡后安置”与“货币安置”中选择一种安置方式。而被告街道办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决定》中均采用货币安置方式,且被告街道办未能举证证明保障了原告的安置方式选择权,也不能证明保障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应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故被告作出的《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请求法院撤销涉案《决定》。
在诉请确认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的庭审中,两位律师指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王利在《决定》确定的异议期届满前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被告街道办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被告街道办在原告享有的异议期未届满时自行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明显违法。
法院均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主张,分别判决撤销被告街道办作出的《决定》,确认被告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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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郝鸿岳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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