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强拆厂房却不认账 冠领助力二审胜诉
拿到一审胜诉的判决后,刘成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开心不已,对着冠领律师不住地感谢,之后便等着判决生效,申请赔偿,却没承想,区综合执法局竟然上诉了。
刘成昊本是个小生意人,多年来一直开办公司,经营材料生意。2019年10月,为扩大公司生产规模,他与四川金程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承租了其名下的33亩土地用于兴建公司厂房。之后由于厂房建设工程设计能节省5亩的土地,刘成昊遂将节省下来的5亩土地转租给了某水泥制品厂。
随后,刘成昊的新材料公司及某水泥制品厂陆续在该地块上建设起了厂房并投入使用。但2021年初,当地区综合执法局在巡查的过程中,认为刘成昊的厂房及某水泥制品厂的厂房均未办理用地手续及规划手续,系私自建设,因此对其进行了劝导,并做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
因刘成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2021年5月,区综合执法局联合街道办,委托第三方公司,使用器械将刘成昊及水泥制品厂的厂房一并强制拆除。
眼看着新建的厂房就这样毁于一旦,刘成昊不服,于是他通过网络与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取得了联系,并委托冠领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区综合执法局与街道办的强拆行为违法。
一审审理期间,冠领律师指出,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及《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行政机关应当先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催告当事人自行拆除。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方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拆除决定作出后还应进行公告,当事人在公告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方可申请有权单位实施强制拆除。
而在本案中,区综合执法局及街道办显然未经过上述程序,即拆除了刘成昊的厂房,应被确认为程序违法。
与此同时,一审法院也认可了冠领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区综合执法局及街道办的强拆行为违法。拿到判决,刘成昊本觉尘埃落定,只等补偿,但区综合执法局却没遂了他的意,反而提起了上诉。
二审中,区综合执法局称,其并未实施强拆行为,对于刘成昊提供的现场照片等证据,区综合执法局指出该照片是拆除某水泥制品厂厂房时的照片,且其工作人员并未参与实施强拆,而是在进行法治宣传。
针对上诉人的主张,冠领张宜文律师则指出:区综合执法局否认参与强拆,声称该照片是拆除水泥制品厂时的照片,但却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而区综合执法局作为查处违建的执法主体,在案涉厂房被强拆前,即对该厂房进行过查处,且拆除案涉厂房系委托第三方进行的机械拆除,也不需要现场其他人员动手。因此,推定其为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有其合理性。故,区综合执法局的上诉理由并不成立,法院应依法驳回。
最终,法院认可了冠领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了区综合执法局的上诉。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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