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居委会主动包揽拆房责任 行政机关依然难辞其咎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4-01 10:30:08    

  江苏宿迁一起强拆案件,居委会主动包揽拆房责任,自认对涉案房屋实施了拆除。然而居委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非行政机关,而且经济实力有限,如果拆除被认定为居委会所为,不但行政违法责任难以追究,后期赔偿更难保障。冠领律师接受本案当事人纪先生委托介入,最终通过行政诉讼确认街道办强拆违法,为后续顺利获赔增添重要砝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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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光荏苒,城市变迁,唯一不变的就是变化。2020年12月,江苏宿迁某街道办发布“房屋征收(搬迁)项目补偿与安置方案”,准备在辖区内实施棚户区改造。纪先生作为该街道居民,有两套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这两套房屋,一套原本就属于纪先生所有,而另一套是他从哥哥手中购买所得,此后又进行了翻建,没想到两套房双双遇上拆迁。

  纪先生支持拆迁,不仅能入住新房,改善居住环境,还能获得补偿款,简直是天大的喜事。然而经过房屋勘测、评估,并与街道办协商补偿,他就高兴不起来了。因为他认为补偿实在太低,根本不合理,因此拒绝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双方僵持不下,不久后纪先生购买的房屋被拆除,而当地居委会则表示,拆除是其实施的。

  纪先生不服强拆行为,他几经咨询,联系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办案维权。冠领车欣、黄相海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若仅认定居委会实施强拆,不仅难以追究行政违法责任,当事人后期赔偿更难保障。律师细致研究案件资料,发现补偿安置方案由街道办作出,该区综合执法局也曾向纪先生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拆房,遂代理纪先生将街道办和综合执法局起诉至法院。当地居委会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庭上,街道办和综合执法局各自推责。街道办称涉案房屋是综合执法局认定违建,居委会组织人员拆除的;综合执法局却称,其仅对另一套房屋下达了通知,并未对涉案房屋下达通知,也未主持或参与涉案房屋拆除工作。另外,二被告均称原告并非房屋所有权人,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面对两行政机关的推卸责任,第三人居委会却欲揽责,自称看到综合执法局的通知书后,与权利人亲属签订补偿协议,筹集资金补偿到位,才对涉案房屋实施了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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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二被告与第三人的意见,冠领律师向法庭逐一阐明:原告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街道办、综合执法局是本案适格被告,应承担拆除责任;本案拆除行为违法。法院采纳冠领律师大部分意见,确认了原告主体资格,同时认为涉案拆除行为与街道办的征收行为具有高度关联性,应认定或推定系街道办实施,而且居委会所述并无证据证实,即便签署了相关协议,实施了具体拆除行为,亦应视为系受被告街道办的委托。

  最终,法院认定街道办不具有强拆房屋的法定职权,且在未与原告达成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自行拆除原告房屋,属于超越职权,程序违法。冠领律师顺利帮当事人依法确认行政机关违法责任,为后续维权以及获得赔偿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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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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