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强拆就一定合法吗?法律这样说
在城市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觉得补偿不合理,通常会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面对这种情况,征收方为推进拆迁工作进程,往往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其后不久就对被征收人的房屋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这种强拆合法吗?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就能实施强拆吗?下面为你以案说法。
余先生是江西宜春某县居民,在该县城有一处住宅用房。2018年7月,当地县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决定在区域内实施棚户区改造,确定县住建局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余先生的房屋被划入本次棚改的征收范围。
不过余先生认为补偿价格过低,所以一直没有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19年8月30日,县政府对余先生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予以送达,告知其已经将补偿款提存至县公证处,要求其及时领取。余先生不接受补偿价格,准备依法维权,所以拒绝交付房屋。2019年12月17日,县住建局组织相关人员将余先生房屋强制拆除。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是实施司法强拆的必要前提。那么,在县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将补偿款提存的情况下,县住建局的强拆行为一定合法吗?答案是不一定。征收部门即便作了补偿决定,并不等于就可以据此对被征收人房屋实施强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根据上述条款,在补偿决定作出后,若是被征收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又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征收方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征收方未保证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或者没有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直接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拆,那么强拆行为则是违法的。
对于上述案件,冠领律师接受余先生的委托,代理其诉讼撤销了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其后又针对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认为县住建局既没有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也没有在经过法定的复议和诉讼期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直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拆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判决确认县住建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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