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确认《征收决定》违法,冠领律师助力被征收人胜诉
实施征收行为前,征收方会作出《征收决定》,这是房屋征收的必经程序,且因《征收决定》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都十分关注。那么,如果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该怎么办呢?
青海西宁的陈女士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了国有出让土地3915.7平方米,之后她在该地块上建设合法房屋面积1883.37平方米,其中有经营性房屋,双证齐全。
2019年5月14日,西宁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西宁市2019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和《西宁市2019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表》,对某区进行棚户区改造。陈女士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
2020年3月25日,该区政府作出了《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陈女士认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实在过低,且其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也未被依法认定,因此未与征收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虽然还未签订协议,但陈女士知道事情不能一直僵持下去,为了解征收是否合法以及征收进展,2021年6月5日,她向相关政府申请信息公开。2021年8月8日,她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收悉信息公开答复,其中也包含了《征收决定》。
拿到关于此项目的众多信息后,陈女士一时间不知如何下手。征收拆迁一事向来复杂,况且之前与征收方的多次协商过程也让陈女士明白,单凭自己进行维权绝非易事,于是她请冠领律师事务所的任战敏律师和吴佩展律师经办此案,帮她维权。
任律师和吴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了陈女士带来的相关材料,他们认为这份《征收决定》中存在严重的实体和程序违法事实,于是两位律师代理陈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案涉《征收决定》。
法庭上,被告辩解道,案涉项目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征收方依据《西宁市2019年城镇保障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作出的《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程序合法。项目启动前,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拟征收区域进行了摸底调查,作出报告后经西宁市发改委同意后才实施。《征收决定》作出后,项目就已经实施,截至目前已完成超过90%的征收拆迁工作,若撤销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另外,征收方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并进行了公告,而陈女士于2021年8月11日提起诉讼,已经超过六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因此,请求法院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的辩解,冠领律师称:
1、依据法律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虽然征收方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被诉征收决定,但是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证实对征收决定进行了公告或以其他方式让陈女士知悉。而陈女士提交的证据是其于2021年8月8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收悉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应当认定陈女士于2021年8月8日提起本案诉讼,因此未超过六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
2、依据《征补条例》的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本案中,征收方仅以《西宁市2019年城镇保障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及附件证实案涉项目被纳入西宁市某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2019年度计划,却没有证据证实案涉项目符合规划,并已按要求经规划部门审核。
3、《征补条例》第10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而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对拟定的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公布、征求意见及对意见的修改、是否需要听证程序等。因此,《补偿方案》的作出程序不符合规定。
4、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完整证据证实被诉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应当认定其作出征收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
综上,冠领律师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案涉《征收决定》。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认为该《征收决定》应当予以撤销。但鉴于被告已经与大部分被征收人达成征收协议,判决撤销可能会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该《征收决定》违法。
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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