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冠领律师:以公共利益为名施行的征收,更应合理合法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我们经常听到的一句话就是征收必须要符合公共利益,否则,征收的行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那么,所有符合公共利益的征收就必然是合法的吗?也不尽然。
河南的梁先生在某市拥有合法房屋一套,这套房子的地理位置虽然不太好,但也满足了梁先生一家的日常生活需要,住得久了梁先生也觉得很不错。2021年11月24日,当地政府作出了《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某市某路贯通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梁先生的房屋所在地正在征收范围之内。
起初,梁先生觉得这是件好事,也积极配合征收部门工作。但谈到征收补偿时,双方却起了纠纷。梁先生认为征收方提出的补偿方案及补偿标准严重不合理,为此他与其多次交涉,但均未能协商一致。
“难道自己的家就这么被拆了吗?”再一次无功而返的梁先生走在回家的路上,看着熟悉的街道上稀疏的灯光,越发的颓唐。忽然他想到,其他被征收人是否接受这份房屋补偿方案呢?于是他找到了另一户主尹先生,结果发现尹先生也认为补偿极不合理,并且尹先生称还有六个人也无法接受补偿方案。
第二天他们几个人凑在一起讨论后,最终决定将此事诉诸法律。为此,8个人多方打听,决定委托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帮他们维护合法权益。冠领律师听了当事人陈述的相关事实,又看过其带来的证据材料后,认为征收方的征收目的虽为公共利益,但在实施过程中其行为存在较多瑕疵,而这些瑕疵已经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冠领律师代理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
法庭上,征收方理直气壮,称本次征收是为了优化交通建设,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征收房屋条件的规定,并已收到了本市发改委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项目符合相关规划的复函。况且,本次征收活动进行了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并依法对《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公布和征求意见。至于项目征收补偿费也足额存储到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银行的电子对账单可以证明此事。因此,该《房屋征收决定》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也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征收方的辩解,冠领律师据理力争: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2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得少于30日。而征收方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征求意见、公布的期限、公布时间是否不少于30日的基本事实。
2、针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事,我国已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证明备案材料才是专用存款账户的合法证明文件。因此,征收方提交的银行电子对账单不能证明专款专用。
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9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拆迁方对此只提供了该市发改委以及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出具的回复函。但“函”不是规范文本,因此拆迁方主张其征收决定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法定条件的主张不能成立。
4、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本案中,征收方对其主张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其征收决定缺乏法定要件。
综上,冠领律师请求法院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部分意见,认为该《房屋征收决定》符合撤销条件,但此征收决定已经实施,撤销征收决定会损害重大公共利益。最终,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规定作出判决,确认该《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撰稿人: 张萌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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