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简讯】强制断电导致大量树木死亡,冠领律师帮助他维权成功
江苏某区一村庄的种植区域被当地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强制断电,导致区域内种植的景观树无法得到灌溉,最终枯萎死亡。承包人何先生不服强制断电行为,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提起行政诉讼。法庭上,被告管理委员会主张原被告主体皆不适格,然而冠领律师最终代理这起行政案件取得胜诉。
何先生在本村承包了100余亩土地用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2021年7月,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对何先生承包土地的种植区域强制进行了断电处理,在此之前,管理委员会没有事先通知,也没有进行催告和给予陈述申辩的机会。得不到电力供应,灌溉作业无法进行,数千棵景观树就这样枯萎死亡。
何先生主张,其所承包土地的供电系统与本村的不同,使用的变电箱和线路亦有差异,于情于理,作为行政机关的管理委员会都不应当,在没有法律依据和不了解事实的情况下,违反程序规定实施强制措施,并因此造成他人的经济损失。故此他希望管理委员会采取强制断电措施的行为应当被确认为行政违法。
经过几番咨询,何先生联系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委托冠领律师为其进行维权,向江苏省镇江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12月,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被告管理委员会辩称:其采取停止供电措施的对象为本区的某家具厂,实际被断农业用电的用户名也并非何先生,故此主张何先生不是行政相对人,不具备主体资格。又称:适格被告另有他“人”,因停电措施是按照本市安全委员会作出的通知执行,所以适格被告应为该市安全委员会。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原告何先生承包土地,是通过与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出租)合同》完成,并约定了出租期限为2017年1月至2027年12月,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打乱水系等前提下,对租用的土地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何先生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发生违约行为,故在强制断电的行政行为作出时,其作为原告主体适格。
第二,对原告名下用电进行强制断电、以安全整治工作办公室名义对供电设施张贴封条的行政行为,由被告组织作出。且被告也出台了《集中开展“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行为方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告管理委员会作为行政行为作出者主体适格。
第三,被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程序正当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在本案中,被告并未遵守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要求,违反法定程序,其强制断电行为应被确认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冠领律师的部分意见,作出确认被告管理委员会强制断电的行政行为违法等判决。
本案督导律师:周旭亮、任战敏
本案代理律师:黄相海律师
胜诉判决书
撰稿人:袁小倍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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