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政府划定水源保护区与煤矿采矿区重叠,冠领律师帮助当事人力争补偿
政府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与煤矿的采矿区重叠,采矿人的合法权益被损害,却迟迟没有得到补偿,该煤矿所属矿业公司几经波折,竭力维权,最终在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维权成功。
华天矿业公司密林煤矿(文中均为化名)的前身是云南省丽江市某县A村煤矿,该矿有两个矿点,分别是一号井、二号井。
2010年10月,当地县政府发布《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划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不巧的是,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与A村煤矿矿区存在部分重叠。
2011年6月20日,在当地县政府的组织协调下,A村煤矿一号井与二号井整合,整合后的煤矿更名为密林煤矿,该煤矿所属公司为华天矿业公司。
2014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人民政府先后下发通知,要求对小煤矿进行转型升级,密林煤矿由于资源储量不具备单独保留的条件,需与周边矿井进行整合。在当地县政府的牵头组织下,2014年5月15日,华天矿业公司同意密林煤矿与启山煤矿整合,两矿整合重组后,名称为天山矿业公司密林煤矿。2016年,天山矿业公司密林煤矿上报转型升级扩建项目,当地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予以核准。
在整合重组过程中,因密林煤矿在当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华天矿业公司,煤矿在办理新采矿许可证时必须退出该水源保护区的面积,并取得相应的审批备案后,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相关手续。
经核实,该采矿权矿区范围与水源保护区重叠1.933平方公里。经协调,天山矿业公司自愿申请缩减矿区范围,退出与水源保护区重叠的地方,只保留上述区域以外的1.961平方公里。
因为密林煤矿原有的采矿许可证(华天矿业公司所有)2018年3月18日到期,需要办理新的采矿许可证。该县国土资源局通知华天矿业公司,因该矿原矿区范围在水源保护区,本次采矿许可证延续仅作为办理转型升级后的矿区范围划定和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用,不得用于采矿,且本次延续需交存矿业权出让受益保证金。
后因华天矿业公司未按照补件通知要求缴纳出让收益金和提交材料,未能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等相关手续,密林煤矿未能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产能置换手续,当地县政府将该煤矿关闭。
华天矿业公司认为,是当地县政府划定的水源保护区与煤矿采矿区重叠,导致煤矿无法开采被关闭,起诉请求当地县政府给予相应补偿。一审法院认为华天矿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判决驳回。
华天矿业公司为达到维权目的,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冠领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寻找相关法律依据,依法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华天矿业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审理时,当地县政府辩称,华天矿业公司没有按要求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保证金、没有完成初步设计和产能置换,是煤矿被关闭的直接原因,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没有损害华天矿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无误。
而华天矿业公司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当地县政府2010年10月发布《通告》,当地县政府隐瞒了华天矿业公司在水源保护区的事实,华天矿业公司应以保护水资源名义腾退关闭。本案第三人启山煤矿亦同意该观点。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当地县政府提供的证据确实不能证明《通告》已于2010年10月公告,华天矿业公司与启山煤矿的异议成立。但华天矿业公司认为2011年的煤矿整合,当地县政府不是组织协调,而是行政命令,证据不足,无法佐证其观点。另外,案涉煤矿被关闭不是当地县政府划定水源保护区范围所致。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煤炭行业整治工作的意见》可知,华天矿业公司案涉煤矿被关闭,是否符合补偿条件,应先经当地县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因为当地县人民政府签收华天矿业公司补偿申请后未作出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当地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对永生矿业公司的补偿申请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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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欣欣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B
审核律师:马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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