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多名村民房屋被强制拆除,冠领律师助当事人复议成功
李女士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村拥有一套合法房屋。2020年,房屋所在地涉及征收,因相关单位明显未依法履行征收手续,且补偿价格过低,李女士未与任何单位签订补偿协议。谁知,2021年9月16日,当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竟强制拆除了李女士的房屋。
无独有偶,同村几位村民的房屋也被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李女士等人认为街道办的强拆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起找到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冠领律师逐个了解案情后,积极帮助当事人维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冠领律师认为,这几位当事人房子被强制拆除的具体原因大同小异,都是未与征收单位签订补偿协议,房屋便被强制拆除。针对这样的关键情节,冠领律师一阵见血地指出:该街道办的强拆行为违法。原因如下:
一、街道办没有强拆的法定职权。在征收过程中,只有人民法院在依法裁定后,才享有实施强制执行的法定权力。街道办直接强拆诸位当事人的房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街道办强拆诸位当事人房屋的程序也明显违法。在未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该由征收机关依照法定的征收标准及程序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责令交地决定书》,在该决定产生既定之后,才能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实施强制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9条、《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街道办的强拆行为给房屋所有人造成了巨大损失,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合法财产权,因此诸位当事人有权请求赔偿。
对此,街道办回复称,案涉房屋所在村庄于2017年5月28日启动旧村改造,因案涉房屋所有人对补偿标准不满意迟迟未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街道办工作人员多次与其协商,已履行通知催告义务。
另外,街道办声称案涉房屋均位于城中村改造范围,不属于征收行为,不应受征收程序约束。并且,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利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优化社会管理水平、改善城市形象,符合绝大多数城中村居民的利益,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属性,该村签约率已超96%,剩余几名村民迟迟不肯签订补偿协议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在拆除案涉房屋前,街道办已预留相关补偿款项,并通知案涉房屋所有人办理拆迁手续,领取补偿款,案涉房屋所有人可以随时到街道办办理相关手续。
行政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5条、第36条、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应履行事先催告、听取陈述和申辩、公告等程序,并应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涉及的几个案件中,街道办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案涉房屋拆除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应确认案涉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鉴于街道办已为案涉房屋所有人预留了补偿款项,且正在积极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行政机关认为,街道办应积极主动与相关人进行沟通,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及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若案涉房屋所有人对补偿、赔偿数额仍然不满,可收集相关证据后另行申请行政赔偿或提起行政诉讼。
最终,行政机关依法确认街道办的案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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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欣欣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B
审核律师:马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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