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讯】自然资源局做出处罚决定,冠领代理诉讼被告撤销处罚
2010年,郑国军(文中人名和地名均为化名)在本户安置房一侧修建了4间房屋,共计120.8平方米。但是未办理相关的建房手续。2015年11月24日,郑国军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
在2016年郑国军又修建了一间约20平方米的房屋,亦没有办理相关的建房的手续。2021年9月1日幸福县自然资源局以郑国军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限期3日内自行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的房屋。
郑国军认为,自然资源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于是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诉讼维权。
法庭上律师提出:第一,案涉房屋已经被征收时,被告才做出处罚行为明显不具有正当目的,应当予以禁止;第二,被告对我方做出处罚决定的步骤、方式、顺序、时限不符合执法规定,明显属于程序违法;第三,被告做出被诉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事实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不排除相关人员利用公权力实施打击报复可能;第四,被告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使用新修订的法律规定认定房屋属于违建明显错误,应当予以纠正。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幸福县自然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辩称,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职权、程序合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凿以及适用法律正确。
针对被告的辩解,律师又提交了相关证据指出,案涉房屋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属于违法建筑,在已经纳入征收范围的情形下,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补偿,自然资源局对郑国军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具有正当性。
最终法院采纳冠领律师的观点,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幸福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9月1日对原告郑国军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A
- 在线咨询
- 免费电话
- 全国咨询电话400-8787-666
- 投诉反馈
微信扫一扫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