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砖厂主,冠领律师帮其胜诉维权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持续推进,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严格依法办事,时刻绷紧着依法行政这根弦,可是若行政机关适用的法律有误怎么办?
宋先生有一处用于经营砖厂的房屋,收益不错。2021年4月2日,当地街道办工作人员在巡查时找到宋先生要求他出示该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宋先生翻找半天,只找到了1988年他的父亲申请宅基地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书》,但随即又出示了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用收据、土地管理费收据,证明他对涉案地块享有使用权,建设行为合法。
虽有以上证据,可工作人员还是认为该砖厂部分工程未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意味着什么,宋先生这个生意人心里很明白,也正因为他明白,所以当初在建设房屋的时候,该办的手续,该走的流程他一步也不敢省略,就怕出差错。而如今,麻烦还是找上了头,宋先生咽不下这口气,于是拒绝在笔录上签字。
2021年5月8日,该街道办将此事立案,并于19日向宋先生留置送达了《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随后该街道办工作人员又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取相关手续。2021年6月18日,街道办向宋先生留置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宋先生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及提出举行听证的权利。宋先生依法提出申辩,又参与了听证会,努力维权。可是8月5日,街道办还是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宋先生限期十日自行拆除案涉违法建筑。
看着决定书,宋先生猛然回想起2019年该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只不过当初因补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就被搁置下来。这么一想,宋先生发觉相关部门对涉案建筑其实是知情的,那么当初的巡查是不是也另有玄机?想到这里,宋先生冒了一身冷汗。可如今《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作出,工作人员和他解释时引用的法条也是正确的,这可怎么办?难道自己真的只能自行拆除?
宋先生毕竟是经营砖厂多年的生意人,很快便冷静下来,他知道留给自己维权的时间不多了,因此必须找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的专业人士帮自己维权。于是他找到了冠领律师,冠领律师听他讲述整个过程,又看了他提供的相关证据后,作出了应诉方案。宋先生看到该方案后,感觉自己的事情有了希望,于是委托冠领律师帮自己起诉维权。
2021年11月24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被告街道办辩称:宋先生在未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建设砖混结构和简易房工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六条规定,街道办依法享有对宋先生的违法行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处罚权。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街道办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全部程序,也保证了宋先生陈述、申辩的权利。因此,该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法院依法驳回宋先生的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街道办的辩称,冠领律师指出: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正确适用法律,如果涉及到法律废止、更替的情况,适用法律应当采取“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也就是说在2008年之前的建筑,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本案中,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复函内容,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可知案涉房屋始建于1994年,本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而被告街道办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属于依据“新法”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上述基本原则,应予撤销。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作出了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判决。
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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