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简讯】冠领代理河北邢台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胜诉
近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在河北邢台代理了一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理论,运用行政处罚中的“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成功使当事人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河北邢台的宋先生在该市拥有一处房屋,用于经营砖厂。2021年5月,街道办工作人员在巡查途中,认为砖厂部分建筑工程未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遂于2021年5月8日立案,5月19日送达了《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
2021年6月10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出具《关于砖厂占地问题的复函》,载明经过查阅档案,该砖厂占地15亩,始建于1994年,用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并附有《乡镇村企业、事业用地申请书》《河北省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
随后,街道办先后向宋先生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2021年8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宋先生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搭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最终,街道办作出限期10日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
宋先生认为,自己父亲于1994年申请建设砖厂,经过村委会、街道办、市政府等多个部门同意,并依法缴纳了相关费用,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其对涉案地块享有使用权,建设行为合法。现街道办之所以作出如此处罚,是因为该地块在2019年启动了征收项目,街道办欲将砖厂定性为违建,好逼迫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随后,宋先生诉至法院,并将本案委托给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
庭审中,街道办辩称,宋先生在未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建设房屋,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依据《城乡规划法》,街道办有权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在现场勘查时,宋先生不仅不配合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拒绝在笔录上签字,街道办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理合法。
对此,冠领律师进行反驳。律师指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正确适用法律,如果涉及法律废止、更替的情况,适用法律应当采取“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基本原则,即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标准应当“从旧”,按照行为作出时的法律规范来判断;对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评判程序和裁判方式,则可以“从新”适用规则。
本案中,街道办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复函内容,结合《乡镇村企业、事业用地申请书》《河北省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及《城乡规划法》作出行政处罚。但是,《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街道办依据“新法”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上述基本原则,应予撤销。
最终,法院支持了宋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街道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督导律师:周旭亮、任战敏
本案代理律师:陈君伟、王晓灿律师
胜诉判决书
撰稿人:高婷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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