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简讯】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上诉案,冠领律师胜诉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1-06 17:20:26    

  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义乌村六组16号(文中地名均为虚构)的李先生居住的房子是他与其兄弟姐妹所共有的。2021年初李先生收到城管局作出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要求李先生居住房屋的户主提供相关建设、规划材料。几天之后,李先生又收到城管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城管局认定李先生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义乌村八组建设的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建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责令李先生自行拆除建筑物。李先生收到该决定书时很是茫然,我没有建筑过房子,怎么会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李先生在与城管局商议无果的情况下,起诉城管局撤销对其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城管局对李先生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一审李先生胜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上诉案,冠领律师胜诉-图1

  城管局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上诉。李先生在收到城管局的上诉状后,委托冠领律师进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城管局认为在李先生没有按要求提交涉案房屋的相关建设、规划材料的情况下,才依法向李先生作出并送达限期拆除决定,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且在向李先生送达通知书和决定书时,在李先生拒签的情况下,将其张贴留置于张先生日常生活在其父亲房屋大门上,符合相关规定,并无不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冠领律师指出,一审庭审中已明确认可其作出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中所处罚的房屋,不是李先生的房屋,同时也认可城管局作出的检查通知书及被诉限期拆除决定在送达时均张贴于张先生儿子的房屋。根据《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记载,被处罚人为李先生,被责令拆除的房屋位于义乌村八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及《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均张贴在了李先生儿子的房屋义乌村六组16-1号房屋上,城管局作出的相关决定中针对的房屋与事实上实施的行为涉及的房屋严重不符。一审判决认定的“两份文书均张贴在原告父亲房屋之上”的事实应当纠正为“两份文书均张贴在李先生儿子的房屋之上”。除此之外,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正确,城管局上诉没有任何事实和依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法院认定城管局对李先生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送达程序违法,支持冠领律师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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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督导律师:周旭亮、任战敏

  本案代理律师:杨天鹏

  胜诉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上诉案,冠领律师胜诉-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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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陈晓萌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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