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代理江西宜春三户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胜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依据,也是征迁双方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时,征收部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基于评估报告的重要性及公平合理补偿的要求,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针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评估的权利。如果评估报告尚在复核期限内,据此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具有合法性。
评估未果先作补偿决定 宜春三户委托冠领维权
刘先生是江西宜春居民,在宜春某区有一套住宅用房。2017年6月,当地某部门作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及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决定在区域内进行棚户区改造。而本次棚改将刘先生的上述房屋纳入了征收范围。
2021年,评估公司工作人员陆续上门对房屋进行评估,认定刘先生的房产评估总价为10多万元。刘先生得知评估结果大吃一惊,原来估价时点依据的是2017年6月征收决定的时间,而此时宜春房价相较于2017年至少翻了三倍。刘先生认为补偿不合理,对征收部门于2021年5月20日送达的评估报告未予签收。
此后,未等刘先生反应过来针对评估报告如何维权,他就又收到征收部门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依据评估报告给予其10余万元的货币补偿。征收部门于5月20日送来评估报告,却在5月19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刘先生对这份“早产”的征收补偿决定无可奈何。
刘先生的情况并非个例,该区域内另外两户居民也有同样遭遇。他们认为征收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评估报告在复核期限内 不能作为补偿决定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评估报告是征收部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根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后及时申请复核评估,房屋征收部门应在评估报告经复核、鉴定完毕后,才能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果评估报告尚在复核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剥夺被征收人申请复核评估、鉴定的权利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会使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
本案中,评估公司于2021年5月6日作出评估报告,征收部门于2021年5月20日才向刘先生送达该评估报告,刘先生作为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结果依法具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而征收部门径行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违法。据此,法院立案后公开开庭审理这三起案件,先后作出判决:撤销征收部门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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