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冠领律师代理广西养猪场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案胜诉
许女士为了养家,在住宅旁边的荒地上投资建设了生猪养殖场。突然有一天晚上,徐女士接到镇人民政府和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口头通知,要求她将养殖场自行拆除。许女士见只是口头通知,并没有放在心上。第二天综合执法大队以许女士的养殖场是违法建筑为由,要求许女士在三日内将养殖场自行拆除。这对于许女士来说,简直是晴天霹雳:如果没有了养殖场,一家人的生活怎么办?
两个月之后,副镇长带领若干人员和挖掘机在没有相应文件,也没有履行任何催告程序的情况下,将许女士的养殖场强行拆除,拆除过程中驱赶400多头猪使其受到惊吓,部分生猪死亡,给许女士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遭到这样的变故,许女士毫无准备,怎么自己的养殖场就这样不存在了!许女士几经辗转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在与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交谈之后,徐女士觉得自己走对了路,找对了人,损失或许可以挽回,于是她委托冠领律师代理该案件,将镇人民政府和综合执法大队作为被告,请求法院确认镇人民政府和综合执法大队强制拆除养殖场内的建筑是行政违法行为。
镇政府和综合执法大队有强制拆除的职权吗?
镇政府辩称,其并没有作出对养殖场建筑强拆的决定,综合执法大队是根据上级业务指导部门的工作安排才对养殖场的建筑进行拆除的。综合执法大队辩称,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没有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具有强制拆除的职权,其是对违法建筑进行的拆除。可是,乡政府和综合执法队并没有提供相应的养殖场所在地的有关部门编制的村庄规划以及养殖场的建筑在村庄规划区内等事实的证据。这也就说明了乡政府和综合执法大队并没有强制拆除养殖场建筑的职权。
乡政府实施强制实施的强制拆除养殖场建筑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吗?
对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法定程序是先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进行拆除,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应该作出书面催告书,催促当事人履行拆除的义务。公告、催告期满后,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在许女士的案件中,镇政府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也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镇政府强拆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许女士的养殖场的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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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陈晓萌
审稿人: 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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