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发布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涉及六个街道-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2-31 14:03:13    

  2021年12月10日,山东泰安泰山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泰山征补公告〔2021〕30号文件,内容为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王庄社区、白马石村等6个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正文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涉及财源街道王庄社区土地,征收土地总面积6.4479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城镇建设用地);泰前街道白马石村土地,征收土地总面积0.5013公顷,其中农用地0.2124公顷(有林地0.2124公顷),建设用地0.2841公顷(农村宅基地0.283公顷,公路用地0.0011公顷),未利用地0.008公顷(其他草地0.0048公顷);泰前街道西城村土地,征收土地总面积4.1866公顷,其中农用地3.1033公顷(水浇地0.3417公顷、旱地0.2824公顷、果园0.1427公顷、其他林地2.1816公顷、农村道路0.0355公顷、沟渠0.0177公顷、坑塘水面0.1017公顷),建设用地1.0833公顷(全部为农村宅基地);泰前街道黄山头村土地,征收土地总面积1.1405公顷,其中农用地1.0565公顷(旱地0.1764公顷、果园0.1819公顷、其他林地0.6982公顷),建设用地0.084公顷(全部为农村宅基地);泰前街道安家林村土地,征收土地总面积0.1435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省庄镇兴隆村土地,征收土地总面积2.0614公顷,其中农用地0.0112公顷(全部为其他林地),建设用地2.0502公顷(全部为农村宅基地)。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旧村改造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道路)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泰山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1、建设用地、农用地位于第二、三级片区,征地补偿费标准为112.5-120万元/公顷。

  2、未利用地位于第二、三级片区,征地补偿费标准为112.5-120万元/公顷。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1681.2541万元(王庄社区773.748万元、白马石村60.156万元、西城村470.9925万元、黄山头村128.3063万元、安家林村16.1438万元、兴隆村231.9075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泰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880号)文件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263.292万元(白马石村13.032万元、黄山头村63.39万元、西城村186.198万元、兴隆村0.672万元)。

  (三)本次征地涉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按照泰山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各村(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1681.2541万元,由泰山区财政局拨付到各村(居)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进行补偿。

  (二)社会保障安置:泰山区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325.8272万元(王庄社区145.0778万元、白马石村11.2793万元、西城村94.1985万元、黄山头村25.6613万元、安家林村3.2288万元、兴隆村46.3815万元),由泰山区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泰山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各街道镇、村(居)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街道镇和村居、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

  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告结束之日内,向泰山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知识简介:

  抵押房屋拆迁补偿款归谁所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据此可知,即使房屋抵押给了银行,抵押人依然是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补偿款是补偿给也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子会消失,但是抵押权不会消失。抵押权人只是具有优先受偿权,《民法典》有相关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因此在抵押房屋被征收的,抵押权人可要求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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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刘力珮

  文章类型:C

  审核主编:董振杰

  审核律师:马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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