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拆迁部门急于求成强拆房屋,冠领律师帮助被拆迁人依法维权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2-28 11:10:23    

  众所周知,拆迁是一个系统工程,有的是为了完成棚户区改造,有的是为了建设基础设施,不一而足。但不管拆迁的目的是什么,在拆迁过程中,拆迁部门都会追求速度,此时,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纠纷。

拆迁部门急于求成强拆房屋,冠领律师帮助被拆迁人依法维权-图1

  李崇(本文人名均为化名)一家居住在广西南宁某区,平日里一家三口其乐融融,日子悠闲自在。不久,该区规划建设某储备项目工程用地,李崇的房屋所在区域恰好在此范围。征收部门便与李崇商议补偿安置事宜,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3月9日,该区综合执法局向李崇出具并送达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载明李崇应于2021年3月11日17时前向其提交该建设工程项目的用地、规划审批文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并可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此项权利,但奇怪的是,通知书中相对人记载为“该户主”,并非李崇的名字。

  未等李崇作出反应,3月11日,该执法局又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其于3月16日前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逾期不拆的,将被依法强制拆除。不过这次更加奇怪的是,该决定书的相对人被记载为“李乐”。李乐是李崇的父亲,但并不是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因此李崇对执法局作出的两份文件十分疑惑,按道理,拆迁相对人应以产权登记为准,可两份通知书一份记载“该户主”,一份记载“李乐”,都不是自己,那要拆的到底是不是自己家的房子?

  关于这个问题,执法局用事实回答了他。3月22日,李崇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屋内物品化为废墟。本就存疑的李崇见此场景又急又气,于是他找到了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将执法局下发的文件以及强拆事实一一陈述。冠领律师听后认为执法局的行为实体程序皆违法,于是在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后,将其诉至法庭。

  法庭上,被告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以及《某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被告享有对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查处的行政处罚权。其次,被告依法出具并送达了两份文书,并告知李崇应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李崇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自行拆除,又没有陈述、申辩,所以被告才依法强制拆除案涉房屋。因此被告的行为合法,李崇的诉请于法无据,请法院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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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冠领律师指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由此可知,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的基础是行政决定。在本案中,被告虽然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但其处罚对象是“李乐”,而非李崇,应视为被告未对李崇作出行政决定,因此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没有合法依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若当事人对此进行陈述或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并进行记录和复核。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又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将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本案中,被告并没有履行相关程序,属于程序违法。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对李崇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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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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