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冠领律师事务所:企业腾退拆迁如何维权
企业腾退拆迁如何维权?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盛隆公司(化名)于2016年取得某房屋的所有权,并从事经营活动。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688.1㎡,房屋建筑面积为1988.86㎡。
2020年,当地开展“低散乱污”企业腾退综合整治工作,6月19日,街道办(甲方)与盛隆公司(乙方)签订《“低散乱污”企业腾退综合整治补偿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由甲方支付乙方补偿款;乙方同意在2020年6月20日前搬离厂房内设备及可移动设施,将房屋腾空后交付给甲方,并交付权属证书;甲方在接收厂房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款项。
房地产评估公司对盛隆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装修、附属物及构筑物等固定资产的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合计4132042元;机器设备类价值1716081.36元。盛隆公司分别在《房地产估价报告三方确认表》及《资产评估报告三方确认表》上“被征收方”处签字盖章。
后来,盛隆公司发现企业腾退除货币补偿这一种方式外还可以迁入当地筹建的工业园区,公司认为入驻园区更有利于企业发展,于是他们要求重新签订补偿协议。遭到拒绝后,盛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主要理由为:①货币补偿并非唯一的企业腾退方式,还包括进入园区,街道办隐瞒了重要事实,系欺诈行为;②街道办未向盛隆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协议中对盛隆公司不动产的估值及奖励、补助等均低于正常标准,显失公平。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因行政协议兼具行政与合同的双重属性,故审查行政协议是否具有可撤销情形,既要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也要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其一,盛隆公司自述其年产值为100多万元,街道办则称盛隆公司2019年的产值为59.86万元,纳税2.48万元,属于“低小散”企业,不符合入园条件。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规范性文件,盛隆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符合进入园区的条件,而且政府的文件中已明确“街道通界工业点”集聚点拟处置方式为“清退”,街道办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存在欺诈的情形。
其二,街道办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盛隆公司的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盛隆公司也在《房地产估价报告三方确认表》及《资产评估报告三方确认表》上“被征收方”处签字盖章,即认可其效力;盛隆公司当庭陈述其2016年取得该地块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共支付价款300多万元,而评估价远高于该金额,盛隆公司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该评估价明显低于涉案房屋土地的价值,因此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最终法院驳回了盛隆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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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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