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简讯】拆迁方不顾流程强拆无证养猪场,冠领律师帮养猪人依法维权
为响应国家稳定生猪养殖保障市场供应的号召,2019年7月,白女士在自家房屋周边的荒地投资建设生猪养殖场。想着是建设自己房屋周边的地,平常也一直荒着,没有人用,所以白女士并未办理用地、建设审批手续。这也为日后要发生的事情埋下了隐患。
2020年9月23日晚,当地政府和综合执法队的工作人员来到猪场口头通知,要求白女士将养猪场自行拆除,并于次日对白女士下发了《拆除通知书》,要求她在三日内自行拆除。收到《拆除通知书》的白女士看着猪场内400多头猪犯了愁,如果把猪舍拆除了,这么多猪可怎么办?她试着拆除了一部分,发现根本行不通,这么多猪无处可养,于是她不得以将已拆除的部分又建了回去,打算找到合适的新址再进行拆除。
日子一天天过去,白女士的新养猪场还没来得及找到。可是在没有相应文件,没有任何催告的情况下,政府就组织若干人员及挖掘机将白女士的养猪场强行拆除,不仅养猪场房毁于一旦,还造成了部分生猪死亡。白女士认为该强拆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她将镇政府(被告1)和执法队(被告2)告上法庭,并委托冠领律师用法律为自己讨回公道。
法庭上,被告1辩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自己在执法队对涉案养殖场拆除时,只是派出工作人员在场维护秩序,没有实施强拆行为,因此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请法院驳回白女士对镇政府的起诉。
被告2辩称,白女士的养猪场拆了又建,反复多次,并且在收到《拆除通知书》后,仍不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又因当地进行机构改革,将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的职责交由了执法队履行,执法队的业务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该拆除行为是在该县自然资源局的业务指导下进行的,因此执法队拆除涉案养猪场的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不违法。
针对二被告的抗辩,冠领律师指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该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镇政府属于适格被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乡镇政府对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具有强制拆除的职权。但本案中,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违法建筑所在地已由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该法的规定编制村庄规划、违法建筑位于规划区内的事实,因此不能证明二被告对涉案违法建筑具有强制拆除的职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认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强制拆除的,应当依法对当事人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予以公告。在当事人既不复议、诉讼又不履行拆除义务时,行政机关应作出书面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催告、公告期满后,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实施强制拆除。在本案中,被告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告、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义务,违反了法定程序。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于非法占地建设,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后,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被告对于拆除白女士养猪场不具有相应职权,且拆除行为程序违法,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白女士养猪场内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
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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