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诉讼期间,拆迁部门又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被法院判定违法
拆迁期间,因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拆迁户与拆迁部门经常诉至法院。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未出,难以确定强制拆除行为的依据是否生效,案涉房屋不会被贸然强拆。然而,河南的王先生在拆迁诉讼中,却收到了拆迁部门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这是怎么回事呢?
2019年6月,王先生在自己房屋附近建造房屋,一层建好后停了工。2019年10月,王先生所建房屋被当地城市管理局认定为违法建筑。
2019年11月,当地城市管理局对王先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王先生不服,于2020年5月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在王先生起诉十天后,当地城管局又向王先生作出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王先生依旧不服,对该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依法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王先生拒不履行当地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确定的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义务,当地城市管理局作出书面催告书后,王先生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提出陈述和辩解意见,也不履行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义务,当地城市管理局依法作出被诉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且当地城市管理局实际上也并未在强制执行决定确定的期限里实施强制拆除,截至审判时也未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王先生要求撤销该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王先生不服,认为当地城市管理局作出被诉强制执行决定时,他已对当地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尚不具备确定力,尚有可能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故不管当地城市管理局是否实际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被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显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此,王先生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和撤销当地城市管理局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二审法院认为,在王先生已就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当地城市管理局又继续作出被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符合行政正当程序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撤销。但考虑到案涉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已经被人民法院确认合法,且经审理查明,被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也履行了催告、审核、送达等步骤,程序并无不当。在此情形下,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并责令当地城市管理局重新作出,实无必要。为实质上解决争议,减轻当事人诉累,案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确认违法但不撤销。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确认案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违法。
行政机关对于违法建筑物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在前置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救济期限满之后作出。本案中,当地城市管理局向王先生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尚在人民法院合法性审查期间,当地城市管理局即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显然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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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欣欣
稿件类型:C
审核人:张冠彬
审核律师:刘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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