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程序违法,政府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也被判定违法
征地拆迁干系重大,即使是拆除违法建筑,也需按照法定程序逐步进行。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除了向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之外,还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和公告。但河南的一次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案件,明明其中已经实施了催告程序,为何又被判定催告程序违法呢?
河南的李先生在某民族街有一套房屋,用作街边商铺经营,2006年1月15日该房屋获得当地市城管监察大队颁发的《临建房、商亭执照》。商铺的生意不错,可以满足一家人的生活开销,李先生本以为可以一直这样安定地生活下去,没想到却被突来的变故打乱了正常的生活节奏。
2015年4月10日,当地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民族街拆迁范围内无证房屋产籍性质的鉴定》,认定李先生的房屋为违法建筑。
2015年4月16日,当地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李先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要求李先生在2015年5月4日前自行拆除违法房屋。
2015年4月22日,当地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李先生作出催告和公告。
2015年5月7日,当地市政府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要求李先生在2015年5月8日前自行拆除案涉房屋,否则便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李先生认为自己的房屋虽然是临时建筑但也经营许久,承载着一家人的生活希望,转眼之间房屋被认定为违建,拆除还得不到补偿,怎么能甘心?因为李先生没有在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后来该房屋被政府强制拆除。
李先生一家一筹莫展,最后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当地市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所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李先生不服,坚持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当地市政府在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以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应当履行催告义务,且这个催告只能由当地市政府自己作出,不能由其他行政机关代为催告,并且在催告文件中,必须载明拆迁户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案中,当地市政府在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之前,只有市城乡管理执法局作出催告,市政府并没有亲自履行催告程序,因此该催告程序违法,另外原告李先生自始至终没有被告知自己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地市政府的行为严重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因为案涉房屋已被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为实质解决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确认案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违法但不予撤销。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当地市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违法。
需注意的是,征地拆迁中,补偿安置问题是关键。有时为避免因安置补偿问题发生纠纷,部分征收拆迁方会以“拆违”代“拆迁”。在征收拆迁过程中,一定要谨慎对待行政机关作出的违建认定,关注其在实施行政强制拆除行为之前的一系列通知催告程序是否合法,以便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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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欣欣
稿件类型:C
审核人:董振杰
审核律师:刘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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