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山东高青县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征地补偿律师
高青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三)项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为保障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建设需要用地,经高青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广青路(S309)以南、赵店敬老院西侧、南至赵店村水浇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芦湖街道赵店村。
用途:社会福利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赵店敬老院东南、赵店中学南侧、西至赵店村水浇地、南至赵店村水浇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芦湖街道赵店村。
用途:教育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高青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Ⅱ级区片每亩补偿6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被征地的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青苗和地上物所有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补偿登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联系电话:0533-6967763.
土地征收知识
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怎么办?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如果发现村集体截留部分或全部土地补偿款,或者发现村集体不及时公布或者公布的补偿款分配虚假、不真实的,村民可以申请村务公开,确定村委会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了村民大会,过程是否公开合法,相关档案是否有村民或村民代表的有效签字。
如果发现村干部违反法律规定截留拆迁补偿款,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举报,由乡镇政府监督处理,有关政府或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过查证确实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如果相关部门不及时处理,村民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撰稿人:王晨
文章类型:政策速递
主编:张冠彬
律师:龚俸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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