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简讯】冠领代理西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案胜诉
近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西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案迎来胜诉消息,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确认当地管委会、街道办强制拆除张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张贺(化名)是西安市某区A村村民,在当地拥有一套房屋。因为地铁项目建设,张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内。然而,在没有任何单位与张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2021年3月19日,当地街道办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他的房屋,导致屋内物品被埋入废墟,损失惨重。
张贺认为街道办强制拆除自己房屋的行为无任何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且侵犯自身合法权益。于是,为了维权,他几经咨询,联系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当地管委会、街道办于2021年3月19日强制拆除自己位于西安市某区A村的房屋行为违法。
庭审中,街道办辩称∶一、A村的搬迁安置工作由当地新城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自己并非原告房屋所在地的搬迁安置工作责任主体,仅是接受委托实施具体工作。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二、涉案房屋所在地属于征收范围,有合法的征地审批手续。自己接受委托实施拆除行为是为了保障工程项目建设,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且房屋拆除行为并不影响原告安置补偿利益的实现。请求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张贺的起诉。
被告管理委会辩称∶一、自己在收到张贺的《行政起诉状》之前对涉案拆除行为并不知情,自己亦未曾组织人员,或者授权、委托、指示任何机构或主体实施本案所诉争的拆除张贺房屋的行为。故本案讼争的拆除行为与自己无关,自己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之诉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二、搬迁安置工作部门迫于重点项目的施工需要对张贺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三、即使张贺的房屋已灭失,但《搬迁安置实施方案》已将相关安置补偿标准明确,张贺的安置补偿权益并不会受到损害。综上所述,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张贺的起诉。
针对被告抗辩意见,冠领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二被告的主体是否适格;2、街道办拆除张贺位于西安市某区A村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冠领律师指出:
首先,关于二被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A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第二条规定了A村搬迁安置工作由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故管委会作为土地储备中心的设立机构,理应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另依据委托方土地储备中心与受托方街道办签订的《征地拆迁类工作委托协议》,载明街道办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地面附着物补偿、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及回迁安置”等工作,足以证明其作为征收实施部门实施征收搬迁行为系受管委会委托。因此,对于房屋拆除后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主体即管委会承担并无不妥,同时街道办作为具体实施主体,并未举证证明在拆除房屋时进行了清理统计造册等证据保全工作,不排除有扩大损失的可能,故需对拆除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关于二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涉案的房屋位于A村搬迁安置项目的征收范围之内,即使征收工作出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但作为该项目的征收主体管委会组织实施征收拆迁工作也应依法进行。二被告在未与张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未向张贺作出安置补偿决定情形下,未按规定履行催告、制作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的情形下,街道办直接自行实施拆除张贺房屋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违反法定程序。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当地管委会、街道办于2021年3月19日强制拆除张贺位于西安市某区斗A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A
审核主编:段主编
审核律师:刘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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