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冠领代理山西省晋中市强制清除地上物案胜诉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2-10 10:42:52    

  刘建军(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是个庄稼汉,在村里承包有10余亩的耕地,种了一辈子的庄稼,不仅养活了一家老小,还培养出了两个大学生。提起种地的经验,他如数家珍,种庄稼不仅是他的生计,更是让他骄傲的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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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两年,刘建军听说邻村的老陈种植果树收成不错,赚了不少钱,他便隐隐有些心动,觉得依靠自己的经验,肯定也能收成不错。儿子刘强听说了父亲的想法,也来鼓励他,还说自己能拜托朋友找找销路。

  有了儿子的支持,刘建军更有底气,第二天便去购买了一千余棵果树苗,种植在了自己的承包地上。在刘建军的悉心培育下,小树苗也欣欣向荣,长势喜人。

  谁知好景不长,2020年10月,刘建军所种植的十余亩果树突然被人砍伐、摧毁、强制清除,这让他急火攻心,当下就气病了。儿子刘强知道后,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了警。

  经过事后的走访查询,刘建军了解到,2019年,当地省政府批准开展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自己的承包地就在项目建设的范围内,果树之所以被清除极有可能是县农业局为实施项目建设所为,但对方却断然否认,而他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县农业局组织人员实施的清除行为,维权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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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奈之下,刘建军决定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经过一番对比,他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委托了冯雪涛律师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被告县农业局依然坚称其并未实施强制清除工作,也从未委托任何第三方实施该行为。

  县农业局提出其虽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但根据规划设计,其组织建设的范围仅为“田坎和田埂”,并不包含地上物的清除。

  2020年7月,县农业局与日昌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项目建设需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其也未委托日昌建筑公司进行地上物的清除。

  此外,刘建军也无证据证明是其实施了果树的清除,因此,被告认为其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应驳回刘建军的起诉。

  面对被告的答辩,冯雪涛律师指出:首先,本案为行政案件,作为行政相对人,刘建军仅需证明案件事实存在,对于果树清除行为是否为被告实施,需由被告行政部门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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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本案中,案涉承包地在高标准农田项目的建设范围,而被告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主管部门,刘建军有理由相信是其实施了地上物的清除行为。与此同时,被告也未举证证明该清除行为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实施,因此,本案应推定该行为系由被告实施。

  其次,关于强制清除地上物的行为是否违法。被告为不具备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后,经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既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如需清除地上物,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而本案中,被告未按照上述程序做出行政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属于违法行为。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部分观点,判决确认被告县农业局清除刘建军承包地上作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刘建军的维权之路终于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后续还需提起行政赔偿之诉,相信他终能获得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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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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