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讯】未达成协议鱼池即遭强拆,冠领律师代理湖北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胜诉
近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湖北某市洪先生、吴女士起诉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胜诉,法院判决确认该市政府强制清除洪先生、吴女士鱼池及地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洪先生、吴女士是一对夫妻。1999年他们所在的社区与吴女士的哥哥签订承包协议,将41亩农耕地承包给吴女士的哥哥,后吴女士的哥哥将上述承包地中的15.8亩转包给洪先生用作鱼池养鱼。
2019年2月12日,湖北省政府作出《关于xx市2018年度第1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将村集体农用地15.71543公顷(无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洪先生的鱼池位于该征地批复批准征收范围内。
同年2月25日,xx市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征收过程中,居委会将鱼池补偿款发放至洪先生、吴女士个人账户。2021年5月,洪先生鱼池及地上附属物被强制清除。
2021年5月5日至5月31日,市政府、社区居委会陆续组织人员强挖涉案鱼塘周围树木、强拆养鱼看护房及强行挖沟放水,给涉案鱼塘及地上附着物造成毁灭性损害。
洪先生、吴女士认为,政府、社区居委会的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起诉维权,请求确认该市政府强制清除鱼池及地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2021年10月,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被告市政府申辩,原告的起诉无事实根据,亦无法律依据。我方未对涉案土地上附着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也未组织对涉案鱼池及地上附着物强制拆除。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冠领律师指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本案被告主体的认定及被诉强制清除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关于本案被告主体的认定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发布公告,确定由其对特定范围内的土地实施征收的情况下,依据“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的法则,可以推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强制行为的实施者。本案中,被告xx市政府对该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涉案鱼塘在征收范围内,在无任何行政机关承认实施了强制清除行为,且xx市政府无法举证证明自己未实施或者未委托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其实施或委托实施了被诉强制清除行为,即xx市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
关于被诉强制清除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案中,被告虽取得了征地批复,并将征地方案、征地补偿方案等予以公告,但在洪先生、吴女士未与相关部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被告方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亦未责令其交出土地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对涉案鱼塘及地上附属物直接强制清除,违反法定程序。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市政府强制清除洪先生、吴女士鱼池及地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撰稿人:王晨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胜诉简讯
审核律师:刘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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